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始建于1952年,学校现已建设成为以航空宇航为特色,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院校,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三方共建高校,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学校先后获评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优秀易班共建高校等荣誉称号。
学校占地面积1730.8亩,建筑面积82.9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9.48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77亿元。图书馆入藏纸质、电子图书共计210万余册。校园教学基础设施齐备,生活后勤保障完善,校园环境优美。
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研究生推免权。现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专业学位类别。工程学、材料科学2个学科进入世界ESI排名前1%,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等5个学科先后获批国防特色学科(方向),省双一流建设优势特色学科2个。
学校下设25个教学、科研单位。现有49个本科招生专业,其中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业10个,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3个,国防科工局国防重点专业和国防紧缺专业2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8个,省级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33个,省级示范专业6个,省级工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专业7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省级优势特色专业1个,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3个,省级重点支持专业2个,省级向应用型转变示范专业2个,10个向应用型转变试点专业。拥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1个国家级实践教育基地,1个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6个省级虚拟仿真中心,6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3个省级实践教育基地,1个省级综合实验实训基地,1个省级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近年来,先后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87项,其中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项,省级一等奖21项;目前建有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8门,国家级英语授课品牌课程2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182门,省级精品课程27门(包含精品课、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省级优质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项目81项,校级资源共享课35门。近三年,累计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项目5851组次。其中,国家级竞赛获奖 1434 组次,省级竞赛获奖 4417 组次,涉及获奖学生 14877人次,涉及指导教师 7068 人次。
学校现有4个国家级科研平台,33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1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 1个省级军民融合发展研究基地,2个省级新型重点智库。承担各类国家级项目370余项。近五年,科研经费总额达14.5亿元,成果转化额7.1亿元;发表高水平论文4000余篇,授权专利686项;获省部级科技奖励64项,其中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1项、一等奖11项。学校获批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试点单位,被授予省教育厅高校服务辽宁振兴发展科技成果省内转化十强高校等称号。
学校2011年组建省属事业单位——辽宁通用航空研究院,系统开展新能源电动飞机研制工作,相继有多款型号取得型号合格证、完成首飞、科研试飞等工作,其中有三款型号为世界首款获得当地民航局适航审定合格证,奠定了学校电动飞机研制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地位。2023年,学校自主研制的全球首款双座电动水上飞机正式交付,首款四座氢内燃机飞机成功首飞。2021年辽宁通航研究院新能源电动飞机研发创新团队获中国航空学会创新团队奖;2023年新能源通用飞机研发领域的创新科技成果获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等。目前学校已取得民航局141运行许可,并正在积极筹建飞行学院,着力做好民航运输飞行员全过程培养工作。
学校现有教职工1600余人,专任教师1058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564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568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特聘院士9人;国家级人才称号10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人;辽宁省优秀专家5人,辽宁省特聘教授5人,辽宁省攀登学者1人,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百、千层次61人,辽宁省“兴辽英才”教学名师4人,辽宁省“兴辽英才”领军人才6人,辽宁省“兴辽英才”青年拔尖人才27人;8人入围全世界顶尖科学家榜单。有国家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创新团队1个,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高水平创新团队1个,辽宁省黄大年式教师团队3个,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6个。
学校始终坚持开放式、国际化办学,积极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70余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现有教育部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2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个,与国(境)外友好院校开展校际联合培养和长短期交流项目20余个。2007年以来,先后有来自80多个国家的数千名留学生到校学习。现面向留学生开设英文授课本科专业5个、硕士专业5个、博士专业2个。全英文授课教师队伍150余人。2011年获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院校资格,2013年获评“辽宁省来华留学教育示范基地”,2017年获批国家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2门。2020年通过教育部来华留学质量认证,2021年获评“辽宁省来华留学示范高校”,2021年获评“辽宁省来华留学教育先进集体”。
在71年的发展历程中,学校凝炼了“德能并进、勇毅翔远”的校训,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学校始终坚持以“立足航空、明德育人、求实拓新、志在卓越”为办学宗旨,培养了13万余名被用人单位评价为“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务实、踏实、忠实”的合格毕业生。学校在服务国家国防事业、国家航空航天事业发展和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神圣使命中,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
(相关数据截至2023年10月)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
序言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始建于1952年,其前身“沈阳航空工业学校”是在抗美援朝的烽火中伴随着新中国航空工业的起步而诞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办的首批六所航空院校之一,肩负着为新中国航空工业和人民军队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使命。学校历经“沈阳航空工业学校”“东北第一工业学校”“沈阳第一工业学校”“沈阳航空工业学校”“沈阳航空工业专科学校”“沈阳航空学院”“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等阶段,于2010年3月正式更名为“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秉承“心系祖国,崇尚严谨,坚毅求实,激情进取”的精神,以国家与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和培养航空航天人才为已任,艰苦创业、奋发图强,充分履行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职能,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为国家航空航天工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历代沈航人坚定跟党走,立志空天报国,以实际行动赓续红色血脉,厚植蓝色情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全称是“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校英文名全称为Shenyang Aerospace University,缩写为SAU。学校的网址是www.sa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邮编:110136。
第四条 学校经国家批准组建,1999年由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划归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为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建设高校,也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三方共建学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
第七条 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为发展目标,坚持面向航空航天、服务地方的发展战略,全面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基础扎实,具有较强工程实践能力和一定创新意识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秉承“立足航空,明德育人,求实拓新,志在卓越”的办学宗旨,发扬“德能并进,勇毅翔远”的校训精神,继承优良的办学传统,树立踏实严谨的学术风气,倡导开放自由的学术氛围,激发理实交融的学术创新,围绕牢固确立“立足航空、拓展航天,做大民航、做强通航”的“四航”发展格局,筑牢“通航”特色。
第二章 学校功能、权利义务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置学科专业,根据核定规模,制定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军民融合和校企融合,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传播先进文化与科学知识,弘扬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广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参与国际教育服务,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合理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三)依据学校的教育形式和条件,在确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设置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受教育形式学生的招生数量;
(四)依法授予学位,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五)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六)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七)设置、撤销、调整教学、科研、行政与直属服务等部门;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各类人才;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十)遵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相关费用;
(十一)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罚;
(十二)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与处置经费和财产;
(十三)依法取得并行使专利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相关权利;
(十四)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向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依法实行党务、校务、财务公开;
(七)接受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监督;
(八)确保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学校发展;
(九)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文化传承做出贡献;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基本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体制,并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组织在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方面进行咨询、审议,从学术角度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事业发展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学校各级、各类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与协调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全面的公共服务机构与服务体系,为学生、教职员工及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自主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的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工作格局,统筹协调学校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发展战略,制定并落实人才发展重大政策。营造良好成长环境,为人才提供服务,不断激发人才创造创新活力;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统筹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会职权,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败工作,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的职责范围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形式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相关学科教授,深入了解掌握学科专业的内涵和发展规律,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科研和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或学科门类及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若干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为教授,且深入了解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委员按照相关程序产生,校长是当然委员,并任主席,分管本科、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副校长是当然委员,并任副主席,其余委员由研究生院院长、教务处处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以及由学院(部)推荐的部分研究生导师代表构成。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审定相关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二)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与增列认定名单;
(三)制定、修订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审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六)审议通过相关荣誉学位称号的授予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重要的教学咨询、审议与决策机构。
第四十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主管教学校长是当然成员,并担任主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余委员由学院(部)负责人代表、教授和副教授代表、督导代表、工程技术人员代表担任。委员会成员应深入了解掌握教学规律,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较高,了解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有深入的理解与认识。
第四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职责范围如下:
(一)开展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的调研与咨询;
(二)审议有关教学的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案;
(四)负责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重点课程等事宜的推荐和评定工作;
(五)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效果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
(六)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七)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监督,促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八)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原则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并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受理学生申诉时)、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工作机构推荐产生,学生代表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推荐产生。申诉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五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因工作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适时设立分委员会或必要时设立临时工作专班。申诉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教职工、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申诉委员会对教职工、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节 学院(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学院(部、中心)(以下以学院为例)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是学校办学、学生管理的主体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基层教学科研组织,负责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具体落实,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国际交流等工作,并按照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依据学校制订的规划与计划,落实软硬件条件建设。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与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人员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 院长(主任)为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与协调工作。院长(主任)主要职责有:全面负责学院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学院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规划的拟订、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按照党政联席会决议,聘任系(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实验室主任、研究室主任等三级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向各级各类组织、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和重要人选;主持院长办公会、系主任会及全体教职工会议。
第五十八条 学院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根据议题需要,经由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参会和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应章程或条例对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学术科研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才引进、学位授予等学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定,对相应的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据下列制度进行聘用: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采取考核的方法;硕士及以下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和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按工作职责、性质参加进修和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提出异议或申述;
(九)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四条 教职员工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守师德师风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在各项工作中将师德师风作为首要要求,严格师德考核,并依法依规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师德规范,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保留学籍,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参加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奖学金、助学金;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述。
第七十条 学生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毕业,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授予相应的学位。如不符合毕业条件,可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的风险。学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服务与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三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依据章程对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和咨询。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举办者、政府部门、共建单位、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杰出校友、退休校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海内外校友成立基层校友会。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训:德能并进,勇毅翔远。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标志主体是以航天飞机和歼击机的形象抽象组合而成,并围绕以表示航天科技的卫星形象和椭圆轨迹;三种不同的航空航天器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构成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的英文缩写“SAU”;背景以地球图形为主。标志整体创意围绕航空航天和教书育人为主题,突出大学的文化特征和精神象征。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和周恩来手体的校名组成,整体色彩由白色图案和蓝色背景构成,突显我校的航空航天办学特色。
学校标准色为沈航蓝。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梦圆长天》,邬大为作词,铁源作曲。
第九十二条 校庆日:学校确定每年9月份的第4个星期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需经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
序言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始建于1952年,其前身“沈阳航空工业学校”是在抗美援朝的烽火中伴随着新中国航空工业的起步而诞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办的首批六所航空院校之一,肩负着为新中国航空工业和人民军队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使命。学校历经“沈阳航空工业学校”“东北第一工业学校”“沈阳第一工业学校”“沈阳航空工业学校”“沈阳航空工业专科学校”“沈阳航空学院”“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等阶段,于2010年3月正式更名为“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秉承“心系祖国,崇尚严谨,坚毅求实,激情进取”的精神,以国家与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和培养航空航天人才为已任,艰苦创业、奋发图强,充分履行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职能,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为国家航空航天工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历代沈航人坚定跟党走,立志空天报国,以实际行动赓续红色血脉,厚植蓝色情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全称是“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校英文名全称为Shenyang Aerospace University,缩写为SAU。学校的网址是www.sa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邮编:110136。
第四条 学校经国家批准组建,1999年由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划归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为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建设高校,也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三方共建学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
第七条 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为发展目标,坚持面向航空航天、服务地方的发展战略,全面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基础扎实,具有较强工程实践能力和一定创新意识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秉承“立足航空,明德育人,求实拓新,志在卓越”的办学宗旨,发扬“德能并进,勇毅翔远”的校训精神,继承优良的办学传统,树立踏实严谨的学术风气,倡导开放自由的学术氛围,激发理实交融的学术创新,围绕牢固确立“立足航空、拓展航天,做大民航、做强通航”的“四航”发展格局,筑牢“通航”特色。
第二章 学校功能、权利义务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置学科专业,根据核定规模,制定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军民融合和校企融合,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传播先进文化与科学知识,弘扬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广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参与国际教育服务,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合理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三)依据学校的教育形式和条件,在确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设置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受教育形式学生的招生数量;
(四)依法授予学位,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五)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六)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七)设置、撤销、调整教学、科研、行政与直属服务等部门;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各类人才;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十)遵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相关费用;
(十一)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罚;
(十二)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与处置经费和财产;
(十三)依法取得并行使专利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相关权利;
(十四)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向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依法实行党务、校务、财务公开;
(七)接受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监督;
(八)确保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学校发展;
(九)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文化传承做出贡献;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基本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体制,并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组织在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方面进行咨询、审议,从学术角度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事业发展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学校各级、各类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与协调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全面的公共服务机构与服务体系,为学生、教职员工及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自主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的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工作格局,统筹协调学校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发展战略,制定并落实人才发展重大政策。营造良好成长环境,为人才提供服务,不断激发人才创造创新活力;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统筹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会职权,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败工作,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的职责范围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形式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相关学科教授,深入了解掌握学科专业的内涵和发展规律,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科研和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或学科门类及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若干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为教授,且深入了解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委员按照相关程序产生,校长是当然委员,并任主席,分管本科、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副校长是当然委员,并任副主席,其余委员由研究生院院长、教务处处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以及由学院(部)推荐的部分研究生导师代表构成。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审定相关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二)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与增列认定名单;
(三)制定、修订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审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六)审议通过相关荣誉学位称号的授予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重要的教学咨询、审议与决策机构。
第四十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主管教学校长是当然成员,并担任主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余委员由学院(部)负责人代表、教授和副教授代表、督导代表、工程技术人员代表担任。委员会成员应深入了解掌握教学规律,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较高,了解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有深入的理解与认识。
第四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职责范围如下:
(一)开展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的调研与咨询;
(二)审议有关教学的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案;
(四)负责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重点课程等事宜的推荐和评定工作;
(五)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效果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
(六)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七)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监督,促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八)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原则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并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受理学生申诉时)、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工作机构推荐产生,学生代表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推荐产生。申诉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五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因工作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适时设立分委员会或必要时设立临时工作专班。申诉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教职工、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申诉委员会对教职工、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节 学院(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学院(部、中心)(以下以学院为例)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是学校办学、学生管理的主体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基层教学科研组织,负责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具体落实,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国际交流等工作,并按照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依据学校制订的规划与计划,落实软硬件条件建设。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与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人员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 院长(主任)为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与协调工作。院长(主任)主要职责有:全面负责学院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学院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规划的拟订、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按照党政联席会决议,聘任系(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实验室主任、研究室主任等三级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向各级各类组织、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和重要人选;主持院长办公会、系主任会及全体教职工会议。
第五十八条 学院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根据议题需要,经由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参会和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应章程或条例对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学术科研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才引进、学位授予等学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定,对相应的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据下列制度进行聘用: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采取考核的方法;硕士及以下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和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按工作职责、性质参加进修和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提出异议或申述;
(九)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四条 教职员工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守师德师风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在各项工作中将师德师风作为首要要求,严格师德考核,并依法依规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师德规范,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保留学籍,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参加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奖学金、助学金;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述。
第七十条 学生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毕业,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授予相应的学位。如不符合毕业条件,可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的风险。学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服务与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三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依据章程对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和咨询。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举办者、政府部门、共建单位、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杰出校友、退休校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海内外校友成立基层校友会。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训:德能并进,勇毅翔远。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标志主体是以航天飞机和歼击机的形象抽象组合而成,并围绕以表示航天科技的卫星形象和椭圆轨迹;三种不同的航空航天器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构成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的英文缩写“SAU”;背景以地球图形为主。标志整体创意围绕航空航天和教书育人为主题,突出大学的文化特征和精神象征。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和周恩来手体的校名组成,整体色彩由白色图案和蓝色背景构成,突显我校的航空航天办学特色。
学校标准色为沈航蓝。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梦圆长天》,邬大为作词,铁源作曲。
第九十二条 校庆日:学校确定每年9月份的第4个星期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需经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党委书记 范振伟
工作分工: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分管离退休职工工作处。联系计算机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党委副书记、校长 李润东
工作分工: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党政办公室,审计处。联系航空宇航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辽宁省监委驻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监察专员 孟宪梅
工作分工:主管纪检监察、巡察工作。代管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学生、共青团等工作。分管综合监察室、审查调查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代管党委组织部(机关党委、党校),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校工会,团委,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武装部)。联系经济与管理学院,体育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党委委员、常委、副校长 孙延鹏
工作分工:主管本科教学、招生就业、校友、外事、国际合作、继续教育、安全保卫、信访、图书文献等工作。分管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招生就业处(校友会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保卫处,图书馆。联系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创业学院、 辽宁工匠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工程师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工作分工:主管国有资产、智慧学校建设、后勤、基建、 校办产业等工作。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智慧学校建设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总务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科技实业总公司; 负责沈航中德应用技术大学筹建等工作。联系电子信息工程学院,自动化学院,民用航空学院,人工智能学院。
副校长 张业伟
工作分工:主管人事、人才、绩效考核、财务、招标采购、学术评价评议等工作。分管绩效考核处(督查办公室,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办公室),人事处(党委教职工工作部、人才工作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工作。联系安全工程学院,设计艺术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
党委委员、常委、副校长 张庆新
工作分工:主管通用航空科研及成果转化等工作。分管辽宁通用航空研究院(通用航空重点实验室)。
副校长 卫海桥
工作分工:主管发展规划、学科、科技、科协、保密、 研究生教育等工作。分管学科建设处(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研究所),科技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航空制造工艺数字化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联系航空发动机学院,能源与环境学院。
名誉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姓名:杨凤田
职务:名誉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简介:杨凤田,飞机总体设计专家,生于1941年6月,辽宁义县人,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名誉校长、辽宁通用航空研究院首席科学家、中航工业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首席专家。
杨凤田是歼8五个型号飞机总设计师,先后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1项、二等奖3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7项,并多次荣立国家级、省部级、集团公司一等功、二等功。2001年被中航一集团授予“航空报国技术尖兵”称号;2004年获中航一集团“航空金奖”;同年被人事部、国防科工委授予“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劳动模范”;2006年被中航一集团授予“航空报国杰出贡献奖”;2017年被沈阳市授予“感动沈阳人物”。2007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2017年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一等奖。2019年辽宁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2010年,杨凤田院士任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长。先后建立了沈阳民用航空产业集群协同创新基地、辽宁省通用航空重点实验室、辽宁省通用航空工程研究中心、辽宁省通用航空协同创新中心、辽宁省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平台,2017年学校获得硕士推免权,2018年学校获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以新能源通用飞机为主攻方向,2011年创建辽宁通用航空研究院并担任院长。开展了多个型号通用飞机的研制:锂电池、燃料电池无人机,锐翔电动双座(RX1E)、增程(RX1E-A)、四座(RX4E)、水上(RX1E-S)、滑翔机(RX1E-H)等系列型号飞机。其中,锐翔双座电动飞机RX1E为世界首款取证的电动飞机;锐翔双座增程型电动飞机RX1E-A为世界续航时间最长的电动飞机;锐翔双座水上电动飞机RX1E-S为世界第一型水上电动飞机。
时间 | 校名变更情况 | 主管部门 |
1952.08 | 沈阳航空工业学校 | 重工业部 航空工业局 |
1953.09 | 东北第一工业学校 | 第二机械工业部 |
1955.01 | 沈阳第一工业学校 | |
1956.01 | 沈阳航空工业学校 | |
1958.12 | 沈阳航空学院 | 第一机械工业部 |
1959.10 | 沈阳航空工业学校 | |
1960.02 | 沈阳航空工业专科学校 | 第三机械工业部 航空工业部 航空航天工业部 航空工业总公司 |
1962.08 | 沈阳航空工业学校 | |
1969.03 | 国营第251厂 | |
1972.09 | 沈阳航空工业学校 | |
1978.05 |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 |
1999.04 |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2002.09 |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工委共建, 以辽宁省管理为主 |
2008.06 |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 工业和信息化部接续原国防科工委 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 |
2010.03 |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 辽宁省人民政府与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 |
时间 | 校名变更情况 | 主管部门 |
1952.08 | 沈阳航空工业学校 | 重工业部 航空工业局 |
1953.09 | 东北第一工业学校 | 第二机械工业部 |
1955.01 | 沈阳第一工业学校 | |
1956.01 | 沈阳航空工业学校 | |
1958.12 | 沈阳航空学院 | 第一机械工业部 |
1959.10 | 沈阳航空工业学校 | |
1960.02 | 沈阳航空工业专科学校 | 第三机械工业部 航空工业部 航空航天工业部 航空工业总公司 |
1962.08 | 沈阳航空工业学校 | |
1969.03 | 国营第251厂 | |
1972.09 | 沈阳航空工业学校 | |
1978.05 |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 |
1999.04 |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2002.09 |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工委共建, 以辽宁省管理为主 |
2008.06 |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 工业和信息化部接续原国防科工委 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 |
2010.03 |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 辽宁省人民政府与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 |
人事管理科工作人员(一)
岗位职责:
1.协助领导完成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拟订和完善工作;
2.协助领导完成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
3.负责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4.负责科级以下非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培训、考核及奖惩工作;
5.负责工人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及聘任工作;
6.负责军转干部、复员军人的接收及安置工作;
7.负责待聘人员、长期不在岗人员、无岗人员的安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9.负责拟定年度人员招聘计划、方案;
10.负责管理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招聘工作;
11.负责事业编制科级以下普通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聘任的报批工作;
12.负责事业编制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的公示、备案工作;
13.负责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相关工作;
14.负责组织事业编制新进人员心理测试、人事代理新进人员体检及心理测试工作;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管理科工作人员(二)
岗位职责:
1.负责科级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校内调配手续及教职工调入调出手续的办理;
2.负责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及鉴证工作;
3.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及各种请销假手续的办理;
4.负责教职工人事档案的转递、归档工作和非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5.负责来校工作应届毕业生(事业编制)落户手续的办理;
6.负责教职工退休、延退手续的办理;
7.负责外(返)聘人员管理工作;
8.负责人事统计报表工作;
9.协助完成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10.协助完成管理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招聘工作;
11.协助完成事业编制科级以下普通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聘任的报批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师资管理科工作人员(一)
岗位职责:
1.协助领导拟定学校师资建设的管理规定、稳定及激励政策及师资队伍建设和规划工作;
2.协助领导拟定人才引进政策及师资招聘计划,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3.协助领导完成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洽谈、协议拟定及考核等具体工作;
4.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相关待遇落实工作;
5.协助领导完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6.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评岗定级及绩效考核工作;
7.协助领导完成特聘教授、外聘教授等享受特殊津贴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工作;
8.负责外聘教师的协议拟定及聘用考核等相关工作;
9.负责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的公示、备案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师资管理科工作人员(二)
岗位职责:
1.协助领导拟定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及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修工作;
3.负责教职工学历进修的协议签订及学历审核工作;
4.负责学历进修、国内外访学人员的管理和学习补助及学费、路费等报销工作;
5.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6.负责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报批工作;
7.负责师资统计报表工作;
8.协助完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9.协助完成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科研等业绩考核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资管理科工作人员(一)
岗位职责:
1.负责工资基金管理、工资计划编制及年工资总额的核定工作;
2.负责调入人员的工资核定和接收毕业生的工资核定及转正定级工作;
3.负责在职人员的工资变动、标准调整、工资晋升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核定工作;
4.负责工作量及津贴的核定工作;
5.负责年终奖金和其他补贴的核定工作;
6.负责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补助的核定工作;
7.负责临时职工工资、补差人员工资及教职工加班费、夜餐费、治安干警津贴等的核定工作;
8.负责探亲假交通费报销核定工作;
9.负责劳资统计报表工作;
10.负责人事工资管理系统的维护及报批等相关工作;
11.负责全校人员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12.负责工龄认定工作;
13.负责劳动保障年审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资管理科工作人员(二)
岗位职责:
1.负责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变动、缴费基数核定、费用缴纳、个人扣款数额核定工作;
2.负责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病种、异地就医的审核、报批工作;
3.负责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计划生育、异地就医及出差、探亲期间急诊等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核工作;
4.负责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件制作、补办工作;
5.负责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核定、缴纳、个人扣款数额核定工作;
6.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核定、费用缴纳、个人扣款数额核定及医疗、生育、工伤费用报销的报批工作;
7.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变动、缴费基数核定及费用缴纳工作;
8.负责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工伤人员待遇报批工作;
9.负责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
10.负责失业保险工作;
11.负责劳动保护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师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
1.负责政府特殊津贴、特聘教授、国家资助留学、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千人计划等国家(省)级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2.负责组织我校“中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领军人才、展翼英才(教学型、科研型)的选拔工作,并协助领导对该层次人才进行年度考核;
3.负责组织我校教师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在线学习中心” 进行网络培训的报名、选课、证书备案等工作;
4.负责“沈航教师发展中心”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和维护工作;
5.负责跟踪分析青年博士人才成长情况;
6.负责组织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7.负责教师资格审核、报批及证书发放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现有教职工1600余人,专任教师1063人,博士学位教师占比57.4%。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特聘院士11人,国家级人才称号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8人,各类省级人才称号116人次。有国家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创新团队1个,辽宁省“兴辽英才”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1个,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18个,辽宁省黄大年式教师团队3个。
机构职能 |
沈航招生办 |
组织机构 招生就业处处长:银国涛 招生就业处副处长:董一乔 招生管理科:王奇 工作职能 我办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始终把提高生源质量、招收优质生源作为贯穿学校招生工作的主线,始终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利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好学校的招生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上级招生文件和有关规定,负责制订、修订和完善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负责制定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 四、负责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招生简章、招生宣传材料的拟定、印制,扩大宣传面,争取生源数量,提高生源质量。 五、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文件、录取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六、做好招生文件、图片、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七、负责招生网站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并通过该网站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八、负责接待、解答招生中的咨询、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信来访工作。 九、协助各部门做好新生入校报到工作,做好新生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对新生质量进行跟踪分析研究。 十、完成学校和各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
1.学校全称: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2.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
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形式:全日制。
6.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115.4万平方米(约合1730.8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7.3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10.1平方米;生师比19.3:1;专任教师1061人,其中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93.6%;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51.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4736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28052元;纸质图书139.5万册,生均60.4册。
住宿条件:2023级新生宿舍标准(2、4、6)间。宿舍分配方案:2023级新生入学采取学校集中统一分配。
二、招生计划安排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分省计划主要面向中西部地区安排招生名额。分专业计划主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色学科和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计划,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办学条件和就业情况确定各学科门类的培养规模和招生名额。
有语种限制的专业:本科“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交通运输”专业、“飞行器质量与可靠性”专业是为民航事业培养人才的专业,学生需学英语并且毕业时要达到民航部门规定的英语等级要求,学校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教学,请英语语种以外的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设置的招生专业,对选考科目要求、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及高校官方网站公布为准(选考科目不得修改,需与2019年公布的选考科目保持一致)。
高校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三、专业设置
序号 |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学习年限 | 科类1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科类2 (采用3+1+2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授予 学位 门类 | 学费 (元/年/生) | 备注 |
1 | 020301K | 金融学 | 4年 | 3-6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经济学 | 5200 | |
2 | 020303 | 保险学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经济学 | 5200 | |
3 | 020401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年 | 3-6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经济学 | 5200 | |
4 | 050201 | 英语 | 4年 | 3-6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文学 | 4800 | |
5 | 050207 | 日语 | 4年 | 3-6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文学 | 4800 | |
6 | 070102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理学 | 5200 | |
7 | 070202 | 应用物理学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理学 | 5200 | |
8 | 080102 | 工程力学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9 | 080202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10 | 080203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11 | 080204 | 机械电子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12 | 080205 | 工业设计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13 | 080213T | 智能制造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14 | 080301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15 | 080405 | 金属材料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16 | 080408 | 复合材料与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17 | 080411T | 焊接技术与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18 | 080412T | 功能材料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19 | 080501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20 | 080502T | 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21 | 080503T |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22 | 080701 | 电子信息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23 | 080703 | 通信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24 | 080717T | 人工智能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25 | 080801 | 自动化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26 | 080801H | 自动化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国内工学学士学位。乌克兰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 | 40000 | 与乌克兰哈尔科夫国立茹可夫斯基航天航空大学合作办学 |
27 | 080803T | 机器人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28 | 080901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29 | 080902 | 软件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30 | 080903 | 网络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31 | 080905 | 物联网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32 | 080910T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33 | 081801 | 交通运输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34 | 082001 | 航空航天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35 | 082002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36 | 082002H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国内工学学士学位。乌克兰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 | 40000 | 与乌克兰哈尔科夫国立茹可夫斯基航天航空大学合作办学 |
37 | 082003 | 飞行器制造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38 | 082003H | 飞行器制造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国内工学学士学位。乌克兰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 | 40000 | 与乌克兰哈尔科夫国立茹可夫斯基航天航空大学合作办学 |
39 | 082004 | 飞行器动力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40 | 082004H | 飞行器动力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国内工学学士学位。学生自愿申请赴美国学习两年,成绩合格者,可同时获得美国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 | 40000 | 与美国南伊利诺伊大学(卡本代尔)合作办学 |
41 | 082006T | 飞行器质量与可靠性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42 | 082007T | 飞行器适航技术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43 | 082103 |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44 | 082502 | 环境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45 | 082901 | 安全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46 | 083102K | 消防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5200 | |
47 | 120206 | 人力资源管理 | 4年 | 3-6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管理学 | 5200 | |
48 | 120601 | 物流管理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管理学 | 5200 | |
49 | 120701 | 工业工程 | 4年 | 3-6年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工学 | 5200 | |
50 | 120803T | 跨境电子商务 | 4年 | 3-6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管理学 | 5200 | |
51 | 130208TK |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 | 4年 | 3-6年 | 艺术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艺术学 | 10000 | |
52 | 130502 | 视觉传达设计 | 4年 | 3-6年 | 艺术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艺术学 | 10000 | |
53 | 130503 | 环境设计 | 4年 | 3-6年 | 艺术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艺术学 | 10000 | |
54 | 130504 | 产品设计 | 4年 | 3-6年 | 艺术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艺术学 | 10000 | |
55 | 130508 | 数字媒体艺术 | 4年 | 3-6年 | 艺术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艺术学 | 10000 |
注:最终学费标准待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五、收费情况
1.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
(1)学费:各招生专业收取学费标准详见“三、专业设置”表“学费(元/年/生)”一栏。
(2)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为1000—1200元/年/生。
上述各类收费,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核定,严格按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若上级有关部门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2.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办法: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和辽教发〔2006〕76号文件的要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建立了生源地贷款为主,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的资助体系。
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校综合奖学金(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校单项奖学金(500元/年)。
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二等2750元/年)。
学校资助工作有关程序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奖助学金评比过程、评比结果按要求实施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与美国南伊利诺伊大学(卡本代尔)合作举办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制4年,在本校同批次录取。飞行器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培养方案由双方院校共同制定,双方教师共同授课(美方教师授课语言为英语),学生在我校修完四年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工学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束国内阶段学习后,符合申请签证条件并经考试合格者,在符合美国南伊利诺伊大学(卡本代尔)入学条件前提下,自愿申请办理赴国外学习。符合该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与乌克兰哈尔科夫国立茹可夫斯基航天航空大学合作举办“哈尔科夫航空学院”,开设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设计与工程、自动化三个本科专业,学制4年,在本校同批次录取。采取“4+0双学士学位”培养模式,学生无需出国,在我校完成四年本科学习后,达到双方的学位授予标准,可获得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哈尔科夫国立茹可夫斯基航天航空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七、录取办法
1.投档比例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以内。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由于我校是航空特色工科类为主的高校,色盲、色弱或身体患有残疾的考生请谨慎填报我校志愿。
3.院校志愿录取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省规定执行。
辽宁省美术类专业招生在艺术类本科批第一阶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辽宁省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在艺术类本科批第二阶段(实行有序志愿)投档录取。
对采取其他投档方式的省份批次,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依次调阅,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省份及批次,学校录取按照该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对照顾录取考生的处理
承认各省招考委关于照顾录取规定。
5.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
在录取中同意并执行各招生省份招考委关于高考加分的规定。
6.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1)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对报考我校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按平行志愿排序分,下同)为依据,按先高分后低分的原则,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专业安排过程中,当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的分数要求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考生高考总成绩(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3+3”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3+1+2”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各省招办有明确投档及录取原则的,按照该省要求处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要求,我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特殊专业的录取规定
飞行器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飞行器制造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有志愿的考生。
7.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与设计类专业
包括产品设计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报考该类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所在省美术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文化考试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省确定的艺术类本科控制线以上。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各省规定的折算方式折算后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安排专业。专业分配原则按各省投档原则进行分配,在考生专业安排过程中,当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分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的分数要求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对采取其他投档方式的省份批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我校确定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安排专业,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50%+省统考专业成绩×50%。在考生专业安排过程中,当考生综合分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的分数要求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当考生综合分相同时,艺术文(历史类)以及不分文理省份的考生录取时,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美术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理(物理类)考生录取时,依次按考生的数学、语文、外语、美术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
该专业面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招生。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需为所在省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考试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省确定的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综合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艺术类考生需参加我校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综合分=校考成绩×100/300×50%+高考文化成绩×100/750×50%。山东省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山东省航空服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航空服务艺术类(使用统考成绩)综合分数按照专业成绩占30%、文化成绩占70%计算。
对于艺术文(或理)、艺术类不分文理、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当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艺术文(历史类)以及不分文理省份的考生录取时,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理(物理类)考生录取时,依次按考生的数学、语文、外语、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其他事宜详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简章》。
八.新生复查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思想政治审核、体检和相应考核等形式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
九.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110136
电话:024-89724466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电话:024-89723973
本章程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一、学校简介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始建于1952年,学校现已建设成为以航空宇航为特色,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院校,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三方共建高校,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学校先后获评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优秀易班共建高校等荣誉称号。
二、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1730.8亩,建筑面积82.9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3.49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4736万元。图书馆入藏纸质、电子图书共计210万余册。校园教学基础设施齐备,生活后勤保障完善,校园环境优美,可高质量保障各类在校学生2万余人的学习和生活。2020年,学校投入使用航空工程综合实训中心,可容纳近千人开展各类实训。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研究生推免权。现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个专业学位类别。学校工程学学科进入世界ESI排名前1%,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等5个学科先后获批国防特色学科(方向),省双一流建设优势特色学科2个。
三、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工1600余人,专任教师1061人,博士学位教师占比58.7%。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特聘院士9人,国家级人才称号5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人,各类省级人才称号116人,8人入围全世界顶尖科学家榜单。有国家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创新团队1个,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高水平创新团队1个,辽宁省黄大年式教师团队3个,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6个。
四、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招生计划 | 招生范围 | 学费(元/年/生) |
020301K | 金融学 | 2 | 120 | 非金融学类专业毕业生 | 5200 |
050207 | 日语 | 2 | 30 | 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 | 4800 |
080901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2 | 60 | 非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 | 5200 |
082003 | 飞行器制造工程 | 2 | 60 | 原专业为工科大类,非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类的专业毕业生 | 5200 |
082002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 2 | 30 | 非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专业毕业生 | 5200 |
080703 | 通信工程 | 2 | 30 | 非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 | 5200 |
130508 | 数字媒体艺术 | 2 | 30 | 非设计类专业毕业生 | 10000 |
汇总 | 360 |
五、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教育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且符合国家相关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要求。
2.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全日制本科、专升本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3.考生所报专业应与原本科所学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或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专业类。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http://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版)”进行查询。
六、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至6月3日15:00前(建议6月2日15:00前)。
2.报名方式:登录辽宁招生考试之窗进行网上报名,网址为http://www.lnzsks.com/。
3.报名材料
(1)一寸免冠白底彩色近照。
(2)本人身份证人像面照片。
4.材料审核:学校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对报名材料未按要求准备者不予审核)。请考生于6月7日10:00后,登录“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审核结果,不再另行通知。
七、考核
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均需参加我校组织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相关面试考核。具体安排如下:
1.考核时间:6月18日
2.考核方式:面试考核
3.考核内容:主要考查考生对所报考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及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等。
八、录取
1.根据面试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拟录取名单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九、入学与培养
1.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报到,依据调档函办理档案转接手续,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录取通知书》上的规定为准。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获得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又未请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入校后,我校将核查其入学资格,对相关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复审,并进行身体检查。凡不符合申请资格或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3.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我校学籍管理系统,按照学校本科生相关管理规定统一进行管理。
4.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颁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我校可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5.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
十、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110136
电话:024-89724466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电话:024-89723973
十一、其他
1、本简章若有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2、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不组织也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及培训等相关工作。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专升本招生简章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始建于1952年,学校现已建设成为以航空宇航为特色,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院校,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三方共建高校,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学校先后获评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优秀易班共建高校等荣誉称号。
学校占地面积1730.8亩,建筑面积82.9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3.49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4736万元。图书馆入藏纸质、电子图书共计210万余册。校园教学基础设施齐备,生活后勤保障完善,校园环境优美,可高质量保障各类在校学生2万余人的学习和生活。2020年,学校投入使用航空工程综合实训中心,可容纳近千人开展各类实训。2021年投入使用的研究生新宿舍楼,最大可入住近3000人。2023年将投入使用的新能源航空器教学实验科研综合楼,设置九个科研平台,可容纳13240人开展教学活动。
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研究生推免权。现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个专业学位类别。学校工程学学科进入世界ESI排名前1%,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等5个学科先后获批国防特色学科(方向),省双一流建设优势特色学科2个。
学校现有教职工1600余人,专任教师1061人,博士学位教师占比58.7%。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特聘院士9人,国家级人才称号5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人,各类省级人才称号116人,8人入围全世界顶尖科学家榜单。有国家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创新团队1个,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高水平创新团队1个,辽宁省黄大年式教师团队3个,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6个。
在70年的发展历程中,学校凝炼了“德能并进、勇毅翔远”的校训,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学校始终坚持以“立足航空、明德育人、求实拓新、志在卓越”为办学宗旨,培养了近13万余名被用人单位评价为“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务实、踏实、忠实”的合格毕业生。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将在服务国家国防事业、国家航空航天事业发展和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神圣使命中,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招生计划 | 收费标准(元/年/生) | 办学地址 | |||
总计划 | 其中: | |||||||
普通 | 退役 | 建档 | ||||||
080202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2年 | 120 | 80 | 30 | 10 | 5200 | 主校区 |
080801 | 自动化 | 2年 | 70 | 40 | 20 | 10 | 5200 | 主校区 |
080902 | 软件工程 | 2年 | 120 | 100 | 10 | 10 | 5200 | 主校区 |
130508 | 数字媒体艺术 | 2年 | 230 | 185 | 25 | 20 | 10000 | 主校区 |
汇总 | 540 | 405 | 85 | 50 |
本专业培养具有自然科学和专业领域理论基础知识,具备自动化相关领域控制系统的分析、设计与开发能力,能够在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和电子信息等领域内从事运动控制、飞行器控制、过程控制等相关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程设计与实施、技术开发与服务、生产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能够为复杂工程项目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综合素质高,有良好发展能力的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
(三)软件工程
本专业培养掌握软件工程专业基础理论、技术和工程方法,了解软件开发标准与规范,具备将先进的工程化方法、技术和工具用于大中型软件项目的管理、设计与实现能力,学生毕业后可以在企业从事软件产品的开发、管理与服务工作,能够在软件工程领域从事系统分析、设计、开发、测试和管理等工作,胜任项目经理、系统架构师、软件开发和测试工程师等软件项目管理与软件系统开发核心岗位,同时在工作中具有团队协作和交流能力,兼备创新和创业意识,适应技术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应用型软件工程技术人才。
专业 | 录取人数 | 最高分 | 最低分 | 平均分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280 | 666 | 167 | 442.47 |
数字媒体艺术 | 240 | 618 | 515 | 548.80 |
软件工程(联合培养) | 60 | 533 | 353 | 415.87 |
网络工程(联合培养) | 60 | 515 | 432 | 401.48 |
软件工程 | 120 | 638 | 521 | 564.70 |
自动化 | 240 | 614 | 279 | 446.35 |
按照招生计划和考试总成绩(统考科目、专业综合课、技能考核成绩总和)划定最低录取资格分数线,其中技能考核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成绩的取消录取资格。对达到最低录取资格分数线的考生,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考生依次按照数学(思政)、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专业综合课、技能考核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注:2023年专升本录取原则以辽宁省教育厅文件为准。
“专升本”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为其颁发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根据相关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110136
电话:024-89724466
网址:https://www.sau.edu.cn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电话:024-89723973
(一)本简章若有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不组织也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及培训等相关工作。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一、学校简介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始建于1952年,学校现已建设成为以航空宇航为特色,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院校,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三方共建高校,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学校先后获评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优秀易班共建高校等荣誉称号。 二、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1730.8亩,建筑面积82.9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3.49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4736万元。图书馆入藏纸质、电子图书共计210万余册。校园教学基础设施齐备,生活后勤保障完善,校园环境优美,可高质量保障各类在校学生2万余人的学习和生活。2020年,学校投入使用航空工程综合实训中心,可容纳近千人开展各类实训。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研究生推免权。现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个专业学位类别。学校工程学学科进入世界ESI排名前1%,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等5个学科先后获批国防特色学科(方向),省双一流建设优势特色学科2个。 三、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工1600余人,专任教师1061人,博士学位教师占比58.7%。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特聘院士9人,国家级人才称号5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人,各类省级人才称号116人,8人入围全世界顶尖科学家榜单。有国家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创新团队1个,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高水平创新团队1个,辽宁省黄大年式教师团队3个,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6个。 四、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五、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教育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且符合国家相关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要求。 2.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全日制本科、专升本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3.考生所报专业应与原本科所学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或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专业类。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http://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版)”进行查询。 六、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至6月3日15:00前(建议6月2日15:00前)。 2.报名方式:登录辽宁招生考试之窗进行网上报名,网址为http://www.lnzsks.com/。 3.报名材料 (1)一寸免冠白底彩色近照。 (2)本人身份证人像面照片。 4.材料审核:学校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对报名材料未按要求准备者不予审核)。请考生于6月7日10:00后,登录“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审核结果,不再另行通知。 七、考核 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均需参加我校组织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相关面试考核。具体安排如下: 1.考核时间:6月18日 2.考核方式:面试考核 3.考核内容:主要考查考生对所报考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及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等。 八、录取 1.根据面试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拟录取名单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九、入学与培养 1.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报到,依据调档函办理档案转接手续,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录取通知书》上的规定为准。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获得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又未请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入校后,我校将核查其入学资格,对相关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复审,并进行身体检查。凡不符合申请资格或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3.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我校学籍管理系统,按照学校本科生相关管理规定统一进行管理。 4.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颁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我校可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5.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 十、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110136 电话:024-89724466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电话:024-89723973 十一、其他 1、本简章若有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2、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不组织也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及培训等相关工作。 |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1、学校全称: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2、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 37 号;
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形式:全日制;
6、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 115.4 万平方米(约合 1730.8 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 18.6 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 9.0 平方米;生师比 17.8:1;专任教师 1063 人,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教师占比 91.9%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0417.1 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28764.6 元;纸质图书 136.2 万册,生均64.9册。
二、艺术类招生计划说明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分省计划主要面向中西部地区安排招生名额。分专业计划主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色学科和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计划,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办学条件和就业情况确定各学科门类的培养规模和招生名额。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设置的招生专业计划,对选考科目要求、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及高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选考科目不得修改,需与 2019 年公布的选考科目保持一致)。2024 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将进行改革,学校将按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艺术类说明专业设置
注:最终学费标准待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五、收费情况
1、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
(1)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10000 元/年/生;
(2)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为 1000-1200元/年/生
注:上述各类收费,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核定,严格按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若上级有关部门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2、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办法: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 号)文件的要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学校以品学兼优学生为奖励对象,设有多项奖学金。建立了生源地贷款为主,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的资助体系;
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 元/年);省政府奖学金(8000 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 元/年);校综合奖学金(一等 2000 元/年,二等 1000 元/年,三等 600元/年);校单项奖学金(500 元/年);
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一等 4400 元/年,二等2750 元/年);
学校经困生资助工作有关程序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奖助学金评比过程、评比结果按要求实施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六、录取办法说明
1、投档比例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0%以内;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由于我校是航空特色工科类为主的高校,色盲、色弱或身体患有残疾的考生请谨慎填报我校志愿;
3、院校志愿录取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省规定执行。辽宁省美术类专业招生在艺术类本科批第一阶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辽宁省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在艺术类本科批第二阶段(实行有序志愿)投档录取;对采取其他投档方式的省份批次,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依次调阅,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省份及批次,学校录取按照该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对照顾录取考生的处理
承认各省招考委关于照顾录取规定;
5、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
在录取中同意并执行各招生省份招考委关于高考加分的规定;
6、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及录取办法
(1)美术与设计类专业
包括产品设计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报考该类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所在省美术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文化考试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省确定的艺术类本科控制线以上;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各省规定的折算方式折算后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安排专业。专业分配原则按各省投档原则进行分配,在考生专业安排过程中,当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分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的分数要求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对采取其他投档方式的省份批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我校确定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安排专业,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50%+省统考专业成绩×50%。在考生专业安排过程中,当考生综合分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的分数要求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当考生综合分相同时,艺术文(历史类)以及不分文理省份的考生录取时,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美术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理(物理类)考生录取时,依次按考生的数学、语文、外语、美术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
该专业面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招生。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需为所在省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考试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省确定的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综合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艺术类考生需参加我校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综合分=校考成绩×100/300×50%+高考文化成绩×100/750×50%。山东省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山东省航空服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航空服务艺术类(使用统考成绩)综合分数按照专业成绩占 30%、文化成绩占 70%计算。
对于艺术文(或理)、艺术类不分文理、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当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艺术文(历史类)以及不分文理省份的考生录取时,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理(物理类)考生录取时,依次按考生的数学、语文、外语、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他事宜详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2023 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简章》。
7、校考专业要求
我校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需要进行专业校考,主要事项如下:
(1)考试的科目及要求:校考满分 300 分,包括综合形象:形象气质+礼仪素养+动作规范(210 分)、语言表达(45 分)、艺术素养(45 分)。艺术素养可自备音乐播放器、道具等,只展示 1 种才艺,背景音乐若临场不能播放,可清唱或自打节奏完成,不影响评分结果;
(2)报名条件:我校 2023 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校考实行网上报名,参加该专业校考的考生应为艺术类考生;
(3)专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考试方式采用线上提交视频作品形式进行考核,考生需按照《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简章》中的体检要求进行自检合格后按照要求完成校考加试;
注:对于农村和贫困地区不具备录制视频条件的考生,学校将进行兜底保障,考生可向学校本科招生办拨打电话024-89724466 提出协助申请,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协调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助提供免费录制视频服务;
8、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思想政治审核、体检和相应考核等形式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
七、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 37 号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110136
电话:024-89724466
网址:http://www.sau.edu.cn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电话:024-89723973
本简章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