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是一所拥有百余年办学历史,以水利为特色,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实施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双一流”建设以及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一百多年来,学校在治水兴邦的奋斗历程中发展壮大,被誉为“水利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摇篮和水利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学校在南京市、常州市设有西康路校区、江宁校区和常州校区,占地面积2464亩。
河海大学源于1915年由近代著名爱国实业家、教育家张謇创办的河海工程专门学校,是中国第一所培养水利人才的高等学府,开创了中国水利高等教育的先河。张闻天、沈泽民等无产阶级革命家曾在河海求学,并从这里走上革命道路。1924年与东南大学工科合并成立河海工科大学,1927年并入第四中山大学土木工程系(后历经江苏大学工学院土木系、中央大学工学院水利组、中央大学水利系、南京大学水利系等多次更名)。1952年,南京大学水利系与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的水利系科以及华东水利专科学校组建华东水利学院,钱正英为首任院长。1960年,学校被中共中央认定为全国重点高校。1985年恢复传统校名“河海大学”,邓小平同志题写了校名。
学校设有水文水资源学院、水利水电学院、港口海岸与近海工程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环境学院、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计算机与软件学院、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农业科学与工程学院、水土保持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人工智能与自动化学院、新能源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海洋学院、地理与遥感学院、数学学院、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应急管理与安全工程学院、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系、大禹学院、未来技术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河海里尔学院等专业院系。学校现有教职工3636名,具有高级职称的1654名;现有院士5人(其中外籍院士3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103人次,省部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600余人次,博士生导师604人。现有各类学历教育学生5万余名,其中研究生18536人,普通本科生21571人,留学生1562人。
学校是国家首批授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高校之一。水利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2个学科入围一流学科建设名单。工程学、环境/生态学、计算机科学、材料科学、地球科学、农业科学、化学、社会科学总论、数学等9个学科进入ESI世界排名前1%,其中工程学进入世界排名前1‰。在学科评估中,水利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保持领先。学校共有1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4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覆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9个学科门类。共有73个本科专业。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务实重行的教育传统,培养了25万余名毕业生。以“宽基础,强实践,重创新”为导向,学校大力推进一流本科建设,拥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7个、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13个,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42门,入选首批国家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1个,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3项。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为目标,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形成了规模稳步扩大、布局结构更加优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新格局,在江苏省研究生教育工作综合评价中连续三年获评A等。多年来,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6%以上。
学校坚持“四个面向”,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行业需求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学校拥有水灾害防御全国重点实验室和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工程安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2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含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和4个江苏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保障国家水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己任,在水旱灾害防御、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建设、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智慧水利建设、新能源开发等重点领域,紧密结合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西南水电开发、流域综合治理等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承担了一大批国家层面重点、重大研究计划和科研项目,实现一系列引领性、原创性和标志性成果产出。2010年以来,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30项,部省级科技成果奖900余项。
学校大力推进教育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是国家首批授权可授予外国留学生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高校,已为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培养了数千名各类人才,与40多个国家(地区)的120余所大学、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近年来,学校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服务“走出去”战略,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我国海外工程企业提供科技支持和人才支撑。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学校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艰苦朴素、实事求是、严格要求、勇于探索”的校训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朝着世界一流特色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昂首迈进,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河海大学章程
(2015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3月8日《教育部关于同意河海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河海大学,源于1915年由近代著名爱国教育家、实业家张謇创办的河海工程专门学校,是中国第一所培养水利人才的高等学府。1924年与东南大学工科合并成立河海工科大学,1927年并入第四中山大学(1928年更名为中央大学,1949年更名为南京大学)。1952年,南京大学水利系与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的水利系科以及华东水利专科学校组建华东水利学院。1985年确定校名为河海大学。2000年由水利部划转教育部管理。
1996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经教育部批准实施“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在一百多年的办学实践中,秉承“治水兴邦”历史使命,弘扬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在“治水救国”“治水报国”“治水强国”的发展历程中,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登记名称为河海大学,简称河海。英文译名为Hohai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HU。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等共建。
第四条 学校在南京市、常州市设有西康路校区、江宁校区和常州校区。
学校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学校网址是http://www.hhu.edu.cn。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传承治水兴邦的使命担当,恪守“艰苦朴素、实事求是、严格要求、勇于探索”的校训精神,以探索真理、服务国家、造福人类、引领科学技术进步为己任,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致力于引领水科学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注重学生道德思想,以养成高尚之人格;注重学生身体之健康,以养成勤勉耐劳之习惯;教授河海工程必需之学理技术,注重自学辅导、实地练习,以养成切实应用之智识”的教学传统,发扬“基础宽、重实践、学风正、品德优”的育人传统,坚持“致高、致用、致远”的教育理念,着力培养具有“中国灵魂、全球视野、河海特质”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为知识创新、科技发展和行业进步提供重要支撑,面向科技前沿领域和国家、地区的战略需求,密切与行业发展结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服务社会,深化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秉承“普下利物沐群生,天下有溺犹己溺”的责任担当,坚定“大哉河海奔前程,毋负邦人期”的价值追求,发扬河润万物的奉献精神、海纳百川的博大胸怀、精研求真的学术风格、务实重行的教育传统,以治水智慧和科学追求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与文化。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人文交流,健全开放办学体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 功能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涵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艺术等领域,以水利学科为特色学科。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调整学科门类,促进学科协调发展,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可向著名专家学者授予名誉教授称号。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领导人;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酬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的评估。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海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河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可列席会议。
校务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订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制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七)制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审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参加。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章程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按照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裁决学位授予争议事项;
(六)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校制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积极回应。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分别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在校区设立派出机构,授权其就校区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学校图书、档案、校史、网络与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文化交流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举办或者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各自章程运营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与社会各界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部、系)、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学院(学部、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系)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学部、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学部、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分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学部、系)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学部、系)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
学院(学部、系)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院长(部长、系主任)是学院(学部、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学部、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部长、系主任)向本学院(学部、系)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学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学部、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学部、系)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部、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学部、系)设立的基层学术委员会,按《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分委员会应制订章程,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学术分委员会按章程履行学院(学部、系)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部、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学部、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学部、系)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学部、系)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学院(学部、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学院(学部、系)可以召开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其性质、职权、运行规则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四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院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就职务聘任、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岗位任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引导教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
第六十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劳动等课外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自主创业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参与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职能机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学院、职能机构和教职工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预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有关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九章 理事会 校友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机构,旨在促进学校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
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举办者、政府部门、共建单位、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组成。
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曾在学校学习或者进修过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等均为学校的校友。
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校友会依其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梅花形图案徽标,中间为“河海”篆字,篆字上方是邓小平同志题写的校名,下方是学校的建校年份“1915”和英文名称。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或者学校徽志与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大哉河海奔前程》。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7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学校予以公开发布。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务会议提议,并依章程制定程序进行。
第八十五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张謇(1853-1926)江苏南通人,河海工程专门学校创办者。清光绪状元,称实业、教育为“富强之大本”,先后创办大生纱厂、通州师范、河海工程专门学校等20多家企业、370多所学校。1909年被推为江苏咨议局议长,辛亥革命后任南京临时政府实业总长、北洋政府农商总长,袁世凯将称帝时辞职南归续办实业与教育。 |
黄炎培(1878-1965)江苏川沙人,河海工程专门学校筹备主任。早年加入同盟会,辛亥革命后任江苏省教育司司长、教育会副会长、议会议员,任间主持学校筹建。1945年访问延安,发起建立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兼轻工业部部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主委。 |
许肇南(1886-1960)贵州贵阳人,河海工程专门学校第一任校长。曾就读成都高等学堂,后留学日本、美国,攻读电机工程、工业经济等专业,任中国留美学生会会长,获工学学士学位和工程师职称。1914年回国后即参与学校筹建,并亲自教授多门课程。主持校务期间拥护民主革命,支持进步学生参加反帝爱国活动。 |
李仪祉(1882-1938)陕西蒲城人,河海工程专门学校教务主任、教授。1898年考中同州府秀才,1904年考入京师大学堂,1909年赴德留学,攻读水利专业。1914年回国后即参与学校筹建,1923年为解救陕西旱灾投入艰苦的水利工程建设。由于成就突出,被中国水利界公认是理论和实践上贡献最大的近代水利专家。 |
茅以升(1896-1989)江苏镇江人,河海工科大学校长、教授。1916年毕业于唐山工业专门学校,1917年留学美国,获硕士、博士学位。回国后主持设计建造了我国第一座铁路公路两用桥——钱塘江大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副主席、全国科协副主席等职。1955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首批院士。 |
沈百先(1896-1990年),浙江湖州人,1915年考入河海工程专门学校,毕业后赴美留学并获硕士学位,回国后在河海工科大学、国民政府导淮委员会等单位任职任教,并先后任中国水利工程学会一至六届董事、七至九届会长和国民政府水利部政务次长,抗战胜利后被派往台湾接收水利事业。晚年赴美国定居。 |
汪胡桢(1897-1989)浙江嘉兴人,1915年考入河海工程专门学校;1923年获美国硕士学位后回“河海”任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华东水利部副部长、水利部顾问、一级工程师,主持淮河、大运河的治理工程,设计建造了我国第一座大型连拱坝——佛子岭水库;后又负责黄河三门峡水库建设。1955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首批院士。 |
须恺(1900-1970)江苏无锡人,1915年考入河海工程专门学校,毕业后赴美留学并获硕士学位。回国后任第四中山大学教授、中央大学水利系主任、国民政府水利委员会总工、联合国远东委员会防洪局代理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水利部技术委员会主任、水利水电建设总局总工、中国水利学会第一届、第二届理事长等职。 |
张闻天(1900-1976)江苏南汇人,1917年考入河海工程专门学校。在校期间,接触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是南京及江苏地区传播马克思主义第一人。“五四”运动后离校走上革命道路,由新文化运动的热情战士逐步成为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党在相当长时期的重要领导人,历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负总责等职。 |
沈泽民(1900-1933)浙江桐乡人,1916年考入河海工程专门学校。1921年参与发起组织中国共产党,是上海发起组13名成员之一;1923年受党派遣到南京建邺大学任教并创建南京地区党团组织;1930年自苏联回国后历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鄂豫皖省委书记。是共青团第一届中央委员和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员。 |
钱正英(1923—2022)浙江嘉兴人,华东水利学院首任院长。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国水利和电力战线的杰出领导人,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八届、九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作为我国电力工业和核电事业的重要开拓者,在许多重大工程的关键技术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曾获得光华工程科技奖工程奖、成就奖等。 |
冯仲云(1907-1967)江苏武进人,华东水利学院第二任院长。1926年入清华大学读书,1927年入党,曾任中共清华支部书记、北满省委书记、东北抗日联军第三路军政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松江省人民政府主席兼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北京图书馆馆长,水利部、水利电力部副部长,1955年至1958年兼任华东水利学院院长。 |
严恺 (1912-2006) 福建闽侯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河海大学名誉校长,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水利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海洋学会名誉理事长。1952年负责筹建华东水利学院,任副院长、院长。主持多项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做出了重要贡献。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十次、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
徐芝纶(1911-1999)江苏江都人,河海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力学家。1934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后赴美留学获硕士学位。1952年参与组建华东水利学院并先后任教务长、副院长,是国内最早引进有限单元法解决水利问题的专家。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六、七届全国政协委员。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
吴中如 (1939-2023) 江苏省宜兴市人。1958年至1963年就读于华东水利学院河川系,1979年起任教于华东水利学院(现河海大学),1997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期从事水利工程领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先后主持多项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973项目课题等,创造性地提出大坝安全监控理论与方法,研究成果广泛应用于三峡、龙羊峡、丹江口、佛子岭等100多项工程,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
历任学校党组织负责人 | |||
校名 | 职务 | 姓名 | 任职时间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支部书记 | 张长高 | 1952.10~1954.04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总支书记 | 邓 洁 | 1953.04~1956.06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总支书记 | 汪大年 | 1956.06~1956.09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书记 | 汪大年 | 1956.09~1958.05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副书记 | 郑 镇 | 1957.05~1972.08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书记 | 胡叔度 | 1958.09~1965.05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副书记 | 魏兆麟 | 1958.11~1958.12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副书记 | 徐 航 | 1960.08~1972.09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书记 | 赵湘荃 | 1965.05~1965.10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书记 | 梅 冰 | 1970.09~1972.04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副书记 | 章振球 | 1972.09~1980.05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书记 | 胡 畏 | 1972.05~1983.12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副书记 | 徐 航 | 1972.09~1980.05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副书记 | 宗序周 | 1980.06~1983.12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副书记 | 邵亭幕 | 1980.06~1983.12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副书记 | 李法顺 | 1982.04~1983.12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书记(代) | 李法顺 | 1983.12~1985.04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副书记 | 范钟秀 | 1983.12~1995.01 |
河海大学 | |||
华东水利学院 | 党委书记 | 李法顺 | 1985.04~1985.11 |
河海大学 | 党委书记 | 李法顺 | 1985.11~1992.09 |
河海大学 | 党委书记(代) | 杨景星 | 1992.09~1993.8. |
河海大学 | 党委书记 | 姜弘道 | 1993.08 ~2001.07 |
河海大学 | 党委副书记 | 夏兆镛 | 1993.05 ~1997.10 |
河海大学 | 党委副书记 | 林劲松 | 1993.05 ~1998.05 |
河海大学 | 党委副书记 | 郑大俊 | |
河海大学 | 党委副书记 | 张长宽 | 1997.10 ~2001.07 |
河海大学 | 党委书记 | 林萍华 | 2001.07 ~2009.02 |
河海大学 | 党委副书记 | 陈德奎 | 2001.07 ~2014.01 |
河海大学 | 党委书记 | 朱 拓 | 2009.02 ~2016.12 |
河海大学 | 党委副书记 | 王济干 | 2009.11 ~2017.08 |
河海大学 | 党委副书记 | 徐 辉 | 2017.04~2023.04 |
国家级科研机构
省部级科研机构
全球变化与水循环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
疏浚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江苏辐射沙脊群潮滩湿地生态系统教育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特种机器人技术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江苏省国家疏浚与泥处理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点
江苏省水工新材料及防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江苏省配用电与能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江苏省非常规水源开发及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江苏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控与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江苏省海洋监测设备与数据处理工程中心
江苏省废弃生物质处理及资源回收利用工程中心
江苏省钢桥结构安全与铺装工程中心
江苏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研究中心
江苏省风电机组结构工程研究中心
江苏省水资源环境遥感监测评估工程研究中心
水利部水利大数据重点实验室
水利部岩土工程重点实验室
水利部水力发电工程重点实验室
水利部河口海岸工程重点实验室
水利部机电控制及自动化重点实验室
水利部结构力学与水工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
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检测中心
洪涝灾害风险预警与防控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
国际合作科研机构
中港水利建设3S技术应用联合实验室
中-荷环境岩土工程合作研究中心
中德海岸工程研究所
中美全球变化与水循环联合研究中心
市级科研机构
常州市数字化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
新材料新能源研究开发院
高等教育研究所
水文预报研究所
工程水文及水文气象研究所
获奖名称 | 获奖等级 | 获奖类型 | 获奖时间 |
水库大坝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 一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5年 |
海量数据驱动的水文多要素监测预报关键技术与应用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5年 |
生态节水型灌区建设关键技术及应用 | 一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6年 |
复杂水工混凝土结构服役性态诊断技术与实践 | 二等奖 | 技术发明奖 | 2016年 |
软土地基沉降控制刚性桩复合地基新技术与应用 | 二等奖 | 技术发明奖 | 2016年 |
支撑大电网安全高效运行的负荷建模关键技术与应用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7年 |
气候变化对区域水资源与旱涝的影响及风险应对关键技术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8年 |
机载雷达***检测技术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9年 |
长三角地区城市河网水环境提升技术与应用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9年 |
长江三峡枢纽工程 | 特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9年 |
河谷场地地震动输入方法及工程抗震关键技术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9年 |
农田农村退水系统有机污染物降解去除关键技术及应用 | 二等奖 | 技术发明奖 | 2019年 |
大型泵站水力系统高效运行与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应用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20年 |
获奖名称 | 获奖等级 | 获奖类型 | 获奖时间 |
水库大坝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 一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5年 |
海量数据驱动的水文多要素监测预报关键技术与应用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5年 |
生态节水型灌区建设关键技术及应用 | 一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6年 |
复杂水工混凝土结构服役性态诊断技术与实践 | 二等奖 | 技术发明奖 | 2016年 |
软土地基沉降控制刚性桩复合地基新技术与应用 | 二等奖 | 技术发明奖 | 2016年 |
支撑大电网安全高效运行的负荷建模关键技术与应用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7年 |
气候变化对区域水资源与旱涝的影响及风险应对关键技术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8年 |
机载雷达***检测技术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9年 |
长三角地区城市河网水环境提升技术与应用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9年 |
长江三峡枢纽工程 | 特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9年 |
河谷场地地震动输入方法及工程抗震关键技术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19年 |
农田农村退水系统有机污染物降解去除关键技术及应用 | 二等奖 | 技术发明奖 | 2019年 |
大型泵站水力系统高效运行与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应用 | 二等奖 | 科技进步奖 | 2020年 |
1982年,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河海大学名誉校长严恺教授提出。
校训内涵:“艰苦朴素”是学校在创业和奋斗历程中的精神写照,也是对全校师生员工提出的生活准则,只有能吃苦的人才能在水利水电事业上有所作为。“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也是在全校科研工作者中倡导的科研态度,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严格要求”是对全校师生员工提出的工作标准,就是对待学习和工作要有一丝不苟的严谨态度。“勇于探索”是在全校师生员工中倡导的精神风貌,只有不断探索,克难奋进,才能大胆创新,取得卓越成就。
严恺院士曾多次陈述校训含义:“水利是艰苦的事业,所以,作为一名科技工作者,在生活上一定要艰苦朴素。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是严肃认真的,不能马虎,所以还要严格要求,要有创新精神,才能取得独特成就。”
河海大学校徽
河海大学校徽为梅花形图案。校徽中间的“河海”篆字和白底蓝字的整体色系是继承1915年学校创建时期河海工程专门学校的校徽图样和色系,选取河海蓝为标准色,体现了河海大学具有大江大海的宽广胸怀和磅礴气势,代表了河海大学缘水而生、因水而为、顺水而长的水利专业办学特色。篆字图样的上方是1985年恢复传统校名时邓小平同志题写的校名标准字,图样下方是学校的建校年份“1915”和英文名称,凸显了学校悠久的办学历史。校徽外圈是继承1924年河海工科大学时期校徽外圈的梅花瓣形图样,象征河海大学傲雪凌霜、坚韧不拔的崇高品质,梅花是南京市市花,喻示了学校所在地,同时梅花瓣形图样与水波浪图样暗合,也喻示了学校的办学特色。整个图形直观、朴素,又不失庄重、典雅,既蕴含了学校的历史渊源,又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河海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拥有百余年办学历史,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双一流”建设高校之一。
学校在南京市设西康路校区、江宁校区,在常州市设常州校区。学校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学校网址是https://www.hhu.edu.cn。西康路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号。江宁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佛城西路8号。常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河海大道1915号。
第三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学生根据录取专业分年级在相应校区就读。学业合格者颁发河海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生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普通类、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新疆协作计划、南疆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等)、保送生、体育单招、台湾地区学测和港澳台侨联招等类型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为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包括年度招生总计划及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
(二)制定学校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体育单招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政策;
(三)审议学校招生宣传的总体方案;
(四)定期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3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收普通本科生5590名,招生专业74个。学校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省(区、市)的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等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按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使用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各省(区、市)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河海大学志愿且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如投放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排序分采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分,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依据考生投档成绩高低依次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各省(区、市)如遇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以语数总分、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招生项目。学校在遵循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规则前提下,将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的参考。
第十五条 凡获得学校2023年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认定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2023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办艺术类招生政策和学校有关招生章程录取。
第十七条 大禹学院是学校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院,分水利类(大禹强化班)、工程力学(大禹徐芝纶班)、计算机类(大禹强化班)、土木水利与海洋工程(大禹强化班)4个专业(类)进行招生。
水利类(大禹强化班)学生按大类培养,在第三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分流,分流专业均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包括: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计算机类(大禹强化班)学生按大类培养,在第三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分流,分流专业均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第十八条 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2个专业按数学类招生。学生入校后按大类培养,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九条 河海大学和英国阿伯瑞斯特维斯大学(Aberystwyth University)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环境科学专业学生。学校面向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区、市)招生。
河海里尔学院为河海大学和法国里尔大学(Université de Lille)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土木工程和机械工程专业学生。学校面向北京、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区、市)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招收国家专项计划,按照国家专项计划招生政策录取。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只招收英语或法语语种考生,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各专业(不含河海里尔学院相关专业和语言类相关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无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无限制。
第二十三条 各招生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生源所在招生考试机构,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提供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区、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核准收费标准,普通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5200-6380元(按专业收费),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6800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环境科学专业学费每生每年26400元,河海里尔学院的土木工程、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8000元。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江宁校区、常州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西康路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年750-1400元。购买教材、公寓生活用品等其他有关费用自理。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40余项学生奖助学金,奖助学金覆盖面超过70%。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勤、免、补、减、偿”八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构建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扎实做好精准资助和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子奋发成才。
第二十九条 河海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25-1915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
微信小程序:河海大学本科招生
监督及申诉电话:025-83786282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河海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河海大学2023年继续实施高校专项计划招生。
一、招生计划与专业
高校专项招生计划不少于学校本科招生规模的2%。具体招生省份及科类如下:
省份 | 科类 | 招生专业 |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四川、云南、陕西 | 理科 |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海洋资源开发技术、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环境科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海洋科学、数学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应急管理 |
安徽、河南、四川、陕西 | 文科 | 市场营销、劳动与社会保障、广播电视学、土地资源管理、法学、思想政治教育、英语 |
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山东、湖北、湖南 | 综合改革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海洋资源开发技术、土木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海洋科学、数学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市场营销、应急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广播电视学、土地资源管理、法学、英语 |
注:各省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我校6月中旬在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发布的2023年高校专项计划分省分专业目录为准。
二、领导机构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三、报考条件
实施区域由有关省份具体确定。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符合2023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勤奋好学、成绩优良。
(二)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三)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四、报名方式
考生须于2023年4月12日12时至2023年4月26日0时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按照系统要求,在报名页面中完整、准确、真实的填写报名信息。本次报名无需邮寄纸质材料。相关材料由考生在报名系统上传,并确保材料清晰可读。
上传材料包括:
①个人陈述从高中阶段写起,重点表述考生基本情况及申请我校理由。由考生本人手书,字数600字以内。
②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③考生可另提供重要获奖证书或能证明其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材料。(考生本人须逐份签名。论文和专利不得作为申报材料上传。)
④考生信息填写完整后,请下载打印报名申请表,并由考生本人、所在中学在申请表相应位置签字、签署意见和盖章。
申请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被推荐学生录取资格和所在中学的推荐资格。
五、选拔程序
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户籍、学籍资格初审通过的考生,我校将组织专家对其报名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本着“全面衡量、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入选考生,并于5月底前在我校招生信息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
同时,我校将根据各省考生报名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六、录取原则
公示无异议的入选资格考生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我校志愿。
1.非高考改革省份高考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达到我校在考生生源省份第一批次普通类统招计划(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下同)的最终模拟投档线下30分,且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省份的控制线要求为不低于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划定的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我校将依据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同时根据我校招生章程中的规定确定录取专业。
2.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确定的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X分及以上,我校将依据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同时根据我校招生章程中的规定确定录取专业。
具体X值如下表:
省份 | X值 | 省份 | X值 |
河北 | 70 | 辽宁 | 65 |
江苏 | 30 | 福建 | 45 |
山东 | 50 | 湖北 | 60 |
湖南 | 70 |
录取时,我校可根据各省份入选资格考生报考情况及生源质量,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七、若国家或生源所在省份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本简章涉及报名与测试安排若有变动,将在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发布,请予关注。
八、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佛城西路8号河海大学学生处本科招办
邮 编:211100
咨询电话:400-025-1915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hhu.edu.cn
微信小程序:河海大学本科招生
九、监督机制及申诉渠道
学校监察处全过程监督我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监督及申诉电话:025-83786282
十、本招生简章由河海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实施素质教育,持续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选拔艺术人才,繁荣发展校园文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河海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简章。具体办法如下:
一、招生对象
凡符合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具有突出艺术特长,有较强的视奏、视唱、表演能力,高中阶段文化成绩优良,身心健康,且符合相应类别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器乐类、声乐类、舞蹈类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乐团、合唱团、舞蹈团经历。高中阶段担任校级艺术团成员一年以上,并随团参加相关地市级及以上艺术比赛活动,所在团体获地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二)个人特长突出。在高中阶段参加地市级及以上艺术比赛活动个人项目中获地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三)取得报考项目社会考级最高级证书(例:如最高级为十级,须取得十级证书)
二、招生项目及人数
我校2023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计划为10人。招生项目及拟认定人数如下:
类别 | 项目 | 拟认定人数 |
民族乐器类 | 二胡 | 0-3 |
唢呐、笙 | 0-3 | |
扬琴 | 0-2 | |
西洋乐器类 | 小提琴、中提琴 | 0-4 |
双簧管 | 0-2 | |
声乐类 | 声乐(美声唱法、民族唱法,不含通俗唱法、流行唱法) | 0-3 |
舞蹈类 | 舞蹈(民族民间舞、中国古典舞、现代舞、芭蕾舞,不含街舞、体育舞蹈) | 0-3 |
备注:(一)表中所列为计划招生项目,考生不得兼报,未列出的项目本年度不招收。(二)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若某项目符合认定条件考生不足,则取消计划。
三、报名程序
(一)考生须于2023年2月16日12:00至2023年2月27日12:00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gspystbm/,以下简称“报名平台”),在报名页面中按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完成报名。
(二)扫描并网上提交以下报名材料,所有材料提交后不得修改。考生不再寄送纸质材料。
1.“报名平台”中下载并打印的报名申请表一份(由本人亲笔逐页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扫描并上传至报名系统);
2.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3.获奖证书等其他支撑材料照片。包括与所报考项目相关的艺术考级证书、参加艺术比赛获奖证书、艺术团在团和演出证明材料(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团证明及艺术团演出经历证明、演出照片,并圈出报考人图像位置)。
(三)缴纳高水平艺术团考试费用(60元/人)。
我校将组织专家组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并于3月8日前通过报名系统和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公布初审结果。
四、测试办法
(一)线上初试
线上初试时间:3月12日9:00—21:00(初定)。
线上初试要求:请详见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3月8日发布的《河海大学2023年高水平艺术团网上初试须知》。
初试考试内容:
类别 | 考试要求 |
器乐类 | 考生自选乐器,演奏中等难度及以上曲目1首,时间不超过6分钟。乐器自备,不得使用伴奏。 |
声乐类 | 考生自备中等难度及以上歌曲1首,时间不超过6分钟。自备钢琴伴奏音乐进行伴奏,不可使用其他伴奏形式。 |
舞蹈类 | 考生必须分别展示基本功与技术技巧组合、自选舞蹈作品表演两部分内容:1.基本功与技术技巧组合(穿体操服),展示内容包括形象展示、软开度、技术技巧自选等,时间不超过3分钟;2.自选舞蹈作品表演(穿演出服),自备伴奏音乐,时间不超过5分钟。 |
(二)复试
复试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而定,我校可能采取线下测试或线上测试。复试缴费安排、校考时间和测试方案等信息将于3月22日前在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公布。
五、认定办法
学校对参加测试的考生,根据其艺术水平测试成绩并结合学校招收高水平艺术团项目需要和计划人数择优选拔,认定合格。
六、公示结果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认定资格的考生名单上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考生须与我校签订高水平艺术团培养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高水平艺术团被录取后在校期间须无条件参加学生艺术团活动,遵守学生艺术团的各项规定。
七、录取政策
(一)非高考改革省(区、市)高考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达到我校在考生生源省区第一批次普通类统招计划(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下同)的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且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省份的控制线要求为不低于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划定的高水平艺术团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
(二)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X分及以上,具体X值如下表:
省份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浙江 | 山东 | 海南 | 江苏 |
X值 | 40 | 40 | 10 | 20 | 60 | 80 | 40 |
省份 | 河北 | 辽宁 | 福建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重庆 |
物理类X值 | 75 | 75 | 55 | 70 | 80 | 45 | 65 |
历史类X值 | 55 | 55 | 30 | 30 | 55 | 30 | 45 |
凡参加我校艺术水平测试并获得我校高水平艺术团认定资格的考生,若其所在省(区、市)有统一组织的高水平艺术团测试,考生须参加测试且成绩合格才能享受我校高水平艺术团录取政策。
认定资格考生须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填报我校,并在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专业范围内填报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满足专业志愿不调剂(考生须填满专业志愿且不重复)。
八、若国家或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本简章涉及报名与测试安排若有变化,将在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发布,请予关注。
九、联系方式
本科招办(咨询报名事宜):
400-025-1915
文化艺术教育中心(咨询测试相关事宜):
025-58099509
监督电话:
025-83786282
十、本简章由河海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海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授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实施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为适应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艺术人才,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专业和计划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2023年招生人数为40人,面向省份及招生人数见下表:
招生省(区、市) | 招生计划 | 专业考试形式 |
江苏 | 8人 | 1.参加河海大学组织的校考。 2.若考生所在省份有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要求,考生须参加并取得合格资格。 |
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 | 32人 |
具体分省计划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所在省份2023年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考试报名条件。
(二)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成绩良好,热爱艺术事业,具备较好专业基础。
(三)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
三、报名办法
考生须于2022年12月12日12:00至2022年12月21日12:00登陆教育部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yslbm/)按要求进行报名并缴纳初试考试费用(180元/人)。考生须按系统要求上传本人1寸正面免冠近照,并在附件材料中按要求上传本人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上传附件材料时须保证其清晰可识,以便我校审核。网上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考试资格。
请报名考生持续关注审核动态。考生注册名、密码为查询报名状态和考试信息的凭据,请妥善保管。考生一旦审核通过即进入组织考试流程,所缴报名考试费一律不退还。
四、专业考试
(一)线上初试
线上初试时间:2022年12月27日9:00开始,2022年12月27日21:00前完成所有考试流程。
线上初试要求:请详见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发布的《河海大学2023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网上初试须知》。
初试考试内容:
1.目测形体相貌。
2.朗诵自备稿件。
3.朗读指定稿件(古诗)。
4.回答相关问题。
考生可于2023年1月4日17:00前在报名系统(https://gaokao.chsi.com.cn/yslbm/)或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查询初试结果。
(二)复试
复试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而定,我校可能采取线下测试或线上测试。复试缴费安排、校考时间和测试方案等信息将于2023年1月4日前在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公布。
五、文化考试
考生必须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统一考试。
六、录取原则
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达标,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重点院校艺术类专业省控本科分数线的情况下一志愿报考我校。我校根据在各省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分省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七、学费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6800元。如遇调整2023年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批准的新标准收费。
八、有关事项
1.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须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规定参加高考报名、文化考试、填报志愿。
2.若考生所在省份有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要求,考生须参加并取得合格资格。
3.在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作弊的考生,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将考生名单上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4.新生入学后,我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5.考生参加我校专业考试期间交通、食宿等费用一律自理。
6.我校未参与或组织任何形式的播音主持与艺术专业辅导班,考试原则、录取原则等内容一律以本简章为准。
九、若国家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本简章涉及报名与测试安排若有变化,将在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公布。
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佛城西路8号河海大学学生处招办
邮 编:211100
咨询电话:400-025-1915
监督电话:025-83786282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hhu.edu.cn)
十一、本简章由河海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
电话:025-58099483、400-025-1915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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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是国家最早设立的56所研究生院之一,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研究生院坐落在南京市区风景优美的清凉山麓。培养领域覆盖了工、理、经、管、文、法等多学科,尤其是在水利学科研究生培养方面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是我国最大的水利学科研究生培养基地。
学校研究生教育始于50年代,是国家首批招收博、硕士生的单位和全国最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学校之一。学校现有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水利工程),7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4个江苏省优势学科,2个省一级重点学科,2个省重点序列学科;6个国家级以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10个国家级以及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15个博士后流动站;1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6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98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2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涉及19个工程领域。现有博士生导师486人,硕士生导师2094人(含基地导师、兼职导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4人(含双聘院士)。水文水资源学院、水利水电学院、港口海岸与近海工程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环境学院、能源与电气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学院、物联网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力学与材料学院、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理学院、商学院、企业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系、大禹学院等20个院系可招收研究生。在校研究生14750人。
研究生院具有良好的研究条件,紧密依托学校各类研究院(所)、工程中心、实验室培养高质量研究生。2007年以来,学校已有240余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成果获奖,其中一批科研成果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
研究生院坚持把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发起建设的长江黄河研究生培养基地、西部研究生培养基地被批准为国家研究生创新中心。全面启动和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大力开展研究生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在培养工作中,既注重学术型、研究型研究生的培养,又注重应用型、复合型研究生的培养。培养的毕业研究生以品德好、基础宽、重实践、能力强的优点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其中一些毕业生在三峡工程、黄河小浪底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领导和骨干作用。
研究生院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目前已为亚洲、非洲、美洲、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培养了近千名学生。已经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50余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定的校(所)际协作关系。隶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水文水资源培训与研究中心设在我校,同时设有环境、岩土、力学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科研基地。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号闻天馆
邮编:210024
河海大学研究生院主页:gs.hhu.edu.cn
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电子邮箱:gs@hhu.edu.cn
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hhuyzb@hhu.edu.cn
研究生院导师与授权点办公室电子信箱dsb@hhu.edu.cn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电子信箱:hhupyb@hhu.edu.cn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电子信箱:hhuxwb@hhu.edu.cn
研究生院研究生基地管理办公室电子信箱:hhujdb@hhu.edu.cn
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hhujyb@hhu.edu.cn
河海大学坐落于六朝古都南京,是一所拥有百余年办学历史,以水利为特色,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实施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一流学科建设以及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一百多年来,学校在治水兴邦的奋斗历程中发展壮大,被誉为“水利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摇篮和水利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
河海大学继续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自1958年创办以来,为国家培养了大批实用性专业技术人才,是教育部“高等学校继续教育示范基地”、人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水利部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依托学校雄厚的师资力量和优势学科,面向全国开展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在江苏、安徽、浙江、贵州、山西、吉林、广东、广西、福建、新疆、云南、四川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校外教学点,学历继续教育年招生人数6000多人,非学历教育年培训规模达15000人次。
经过半个世纪多的探索和实践,河海大学继续教育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依托水利学科高等教育的领军优势,持续推进继续教育改革,把服务国家战略及行业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整合校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高质量稳定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快速发展非学历教育,推进教育数字化,加快建构高质量继续教育体系,为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学历继续教育方面,始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宗旨,不断深化“专业化+个性化”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注重内涵式发展,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模式在继续教育人才培养中的运用,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方案”、“混合教学模式”等研究和实践,累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6.6万余名毕业生;在非学历教育方面,始终站在社会变革和时代进步的前列,积极拓展继续教育服务领域。以单位委托培训为主,同时面向社会招生,主要开展绿色生态、水利安全生产技术、高层次复合人才、社会急需紧缺人才、岗位能力提升等培训专题,并凝练出“河湖长制”、智慧水利等培训品牌,培养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11月22日,中国工程院公布2023年院士增选名单,我校校友周创兵、刘汉龙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
周创兵,男,1962年生,江苏启东人,1984年本科毕业于华东水利学院(现河海大学)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专业,1987年在河海大学获岩土工程硕士学位,1995年获武汉水利电力大学(现武汉大学)水工结构工程博士学位;2013年前在武汉大学工作,之后在南昌大学任职任教,现任南昌大学流域碳中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大坝工程学会库坝渗流与控制专委会主任。周创兵长期从事水工岩石力学与库坝安全研究,是该领域学科带头人。
周创兵
刘汉龙,男,1964年生,江苏高邮人,1986年本科毕业于浙江大学土木系水工结构专业,1990年12月和1994年6月分别毕业于河海大学岩土工程专业,获硕士和博士学位。1997年7月在河海大学由讲师直接破格晋升为教授,1998年8月获博士生导师资格。1999年5月至2009年10月,历任河海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岩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河海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河海大学科学研究院副院长。2009年10月至2013年12月任河海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院长、岩土力学与堤坝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现任重庆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任《Biogeotechnics》《土木与环境工程学报(中英文)》主编。刘汉龙长期致力于软弱地基加固与桩基工程、环境岩土力学与防灾减灾工程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刘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