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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是上海市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是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上海市高水平地方大学建设高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建校时期,青云发轫。1922年10月23日成立的上海大学,是中国共产党主导创办并实际领导的第一所正规大学。孙中山、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等悉心关怀,于右任、邓中夏、瞿秋白、蔡和森、任弼时、张太雷、恽代英、邵力子、陈望道、田汉等贤达汇聚上大。学校在中国革命史和教育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彼时享有“文有上大,武有黄埔”“北有五四时期的北大,南有五卅时期的上大”的盛誉。
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大学践行“养成建国人才,促进文化事业”的办学宗旨,成就瞩目,英才济济。杨尚昆、王稼祥、秦邦宪、关向应、李硕勋、王步文、刘华、何秉彝、杨之华、张琴秋、钟复光、丁玲、戴望舒、谭其骧、王一知等都从这里走出,他们中有党和国家领导人,有为国捐躯的烈士,有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有一流的学者、作家、剧作家、诗人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播、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普及等方面都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奠基时期,育才造士。新中国建立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上海科学技术大学、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与上海工业大学先后成立。三校艰苦创业,周仁、严东生、谢希德、李华、张敬人等勇挑重担,为把上海建成“先进的工业和科学技术基地”,服务新中国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了大批“高精尖”人才和工业技术人才。
再造时期,弦歌不辍。1983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复旦大学分校、上海外国语学院分校、华东师范大学仪表电子分校、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分校、上海机械学院轻工分校、上海市美术学校等六所学校合并,复办上海大学,要求继承早期上海大学的光荣传统,孟宪勤、王生洪先后任书记、校长。早期上海大学校友杨尚昆、周建人、俞平伯、阳翰笙、匡亚明、施蛰存等纷纷题词来电,祝贺母校“复校”“重光”。
复兴时期,跨越发展。1994年5月,新的上海大学由上海工业大学(成立于1960年)、上海科学技术大学(成立于1958年)、上海大学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59年)合并组建。著名科学家、教育家钱伟长院士担任校长,吴程里任书记。钱伟长独树一帜的教育思想和治校方略开创了学校思想解放和学术繁荣的新局面,推进了学校各项事业的新发展。学校植根上海,发挥综合优势,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迈入研究型大学行列。
赶超时期,争创一流。学校以列入上海高水平地方大学建设为契机,践行新时代新发展理念,抢抓机遇、锐意改革,追卓越、创一流,努力在世界大学行列中书写鲜明印记,在践行上海城市品格中彰显上大特质。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综合实力进入全球前300,全面开启建设世界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新征程。
1922-1924年 上海大学青云路校舍
1924-1925年 上海大学西摩路校舍
1994年5月27日 校长钱伟长与时任上海
市委副书记、市长黄菊为新上海大学揭牌
上海大学学科门类齐全,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现设有32个学院。设有101个本科专业,2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7个交叉学科博士点,4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含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未覆盖)、2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27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2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共建)、1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共建),5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1个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1个全国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高校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1个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1个中国社科院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上海研究院、1个国家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基地、1个外交部与上海大学共建上海合作组织公共外交研究院、1个国家文物局中国海外文物研究中心、1个国家文物局和上海大学共建文化遗产保护基础科学研究院、1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84个省部级及以上基地平台。
学校现有研究生20026人,全日制本科生19931人(预科生63人),成人教育学生19180人。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建立以学分制、选课制、短学期制为核心的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是拥有国家试点学院的17所高校之一,是教育部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首批高校之一,是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高校之一。钱伟长学院入选教育部首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课程思政教学研究中心获评教育部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学校拥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首批国家级现代产业学院1个,首批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1个,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42个,国家一流课程19门。学校以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获评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8项。
上海大学在2009年、2016年先后被教育部评为首批50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和首批50所“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2021年又入选全国100篇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典型案例,并获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示范基地。我校2023年毕业生共计9972名(含定向就业研究生499名),近年来毕业去向落实率连续保持稳中有升,其中本科毕业生境内外深造比例达46%。学校始终重视就业价值引导,越来越多的毕业生主动选择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上海大学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初步形成了层次更为清晰、结构更趋合理、具有国际化程度、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并已形成了若干有特色、有影响、有潜力的学科团队。现有专任教师3508人,其中正高级808人、副高级1113人。现有全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6人,双聘院士15人,海外院士11人;国家级中青年领军人才97人,国家级青年人才82人,艺术类人才10人,省部级中青年领军人才215人,省部级青年人才234人。
上海大学科研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高校先进行列。1994年以来,以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1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3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5项,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30项(其中一等奖2项)、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26项(其中一等奖2项),获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6项,获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共计187项(其中一等奖40项),获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共计21项(其中一等奖3项),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共计47项。
上海大学积极推进开放合作,开展了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外合作办学稳步发展。截止目前,学校已与55个国家和地区的254所大学及机构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在校就读的国际学生2590人,来自于全球16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际学历生2242人。学校被教育部评为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单位、首批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创新实践基地,拥有4个科技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基地。学校建有4个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并已与欧洲、亚洲、南美洲等地区的大学合作建立了5所孔子学院和1所境外办学机构。
学校与中国科学院长三角地区研究院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嘉定区人民政府、静安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善县人民政府,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河南省文物局,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重型燃气轮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展了科技创新、教育文化、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全面合作。
上海大学校园占地面积180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39万平方米,形成了以校本部为“一体”、延长校区和嘉定校区为“两翼”的“一体两翼”的校园格局。
上海大学图书馆建筑面积7.91万平方米,读者座位数5897个;馆藏图书近437.7万册;订购纸质报刊1482种;订购电子文献数据库77种,含电子刊近6.2万种,电子书908.1万余种。
学校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转型,助力一流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贯通校区间“环状”互联光缆,启用学科智能计算服务共享平台(二期),推进基于IPV6的校园物联网、四中心融合、5G校园建设及AI+教育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开展核心业务大系统建设、数据治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工作并持续完善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推进教育大模型试验应用。
上海大学一贯重视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1994年以来,上海大学已11次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2009年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11年、2015年两次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2017年11月,荣获首届“全国文明校园”称号;2019年4月,荣获首届“上海市文明校园”称号;2020年11月,经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上海大学全国文明校园复查合格,继续保留全国文明校园荣誉称号;2021年4月,荣获第二届“上海市文明校园”称号;2018年11月,上海大学“中华古诗文吟诵和创作基地”入选教育部首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2019年10月,溯园(上海大学博物馆)获批上海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22年5月,钱伟长图书馆入选全国首批“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2023年3月,钱伟长图书馆获批上海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此外,学校于2007年荣获“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先进集体”称号,2010年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上海世博会先进集体”,2011年,被命名为“上海市廉政文化示范点”。
如今的上海大学,无论是办学水平,还是整体办学条件,在全国高校中都已位于前列。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上海大学的贯彻之年、统筹之年、奋进之年。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胸怀“国之大者”、坚持“四个放在”,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追卓越、创一流,以钉钉子精神抓部署抓落实、务实功求实效,以绣花功夫把工作做扎实、做细致,以高水平改革开放推动学校发展再上新台阶,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上海新篇章贡献上大力量!
(以上数据截至2023年11月,部分数据及时更新)
1922年10月23日成立的上海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正规大学。学校克服种种困难,艰难办学,吸引四方热血青年影从云集,为中国革命和建设汇聚、培养了一大批杰出人才,赢得了“文有上大,武有黄埔”“北有五四时期的北大,南有五卅时期的上大”的美誉。
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大学践行“养成建国人才,促进文化事业”的办学宗旨,成就瞩目,英才济济。杨尚昆、王稼祥、秦邦宪、关向应、李硕勋、王步文、刘华、何秉彝、阳翰笙、丁玲、戴望舒、匡亚明、杨之华、张琴秋、钟复光、施蛰存、王一知等都从这里走出,他们中有党和国家领导人,有为国捐躯的烈士,有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有一流的学者、作家、剧作家、诗人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播、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普及等方面都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1994年5月,新的上海大学由上海工业大学(成立于1960年)、上海科学技术大学(成立于1958年)、上海大学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59年)合并组建。上海大学的广大师生立志继承与发扬20世纪20年代上海大学的光荣传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更大的贡献。著名的科学家、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钱伟长教授于1983年出任上海工业大学校长,1994年至2010年担任上海大学校长,他独树一帜的教育思想和治校方略开创了学校思想解放和学术繁荣的新局面,推进了学校各项事业的新发展。
姓名
职务
任期
钱伟长
校长
1994.05-2010.07
罗宏杰
校长
2012.01-2015.06
金东寒
校长
2015.06-2019.06
方明伦
常务副校长
1994.05-2005.07
杨德广
常务副校长
1994.05-1996.06
郭本瑜
常务副校长
1994.05-1995.08
周哲玮
常务副校长
2005.07-2012.01
姓名
职务
任期
吴程里
党委书记
1994.05-1998.10
方明伦
党委书记
1998.10-2005.06
于信汇
党委书记
2005.06-2014.11
罗宏杰
党委书记
2014.11-2017.09
金东寒
党委书记
2017.09-
由徐光夫先生设计
上海大学的校徽呈白玉兰的形状,为本市市花。
花托为字母“U”形,是大学(University)的意思,
右花瓣形如海鸥,又是字母“S”,是上海(Shanghai)的象征。
左花瓣为数字“1”,表示上海大学要争创第一的决心。
校训
自强不息,道济天下
校风
知行合一,追求卓越
使命
养成强国济世人才,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学风
严谨、勤奋、求实、创新
愿景
建成世界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价值追求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人才培养目标
培养全面发展的卓越创新人才,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栋梁
大学精神
上善若水,海纳百川,大道明德,学用济世
《上海大学校歌》诞生于1996年5月校庆之际,体现了学校地域、文化环境、学校特色、办学思想与时代特色;
反映了时代精神和历史印记,具有个性与共性统一、历史与现实统一的特色。
序 言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1994年5月由上海工业大学(成立于1960年)、上海科学技术大学(成立于1958年)、原上海大学(成立于1983年)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59年)合并组建而成。
上海大学秉承“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和“求实创新”的校风,努力建设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兼容并蓄、和谐向上的大学文化,以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为建设目标,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与考核职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
教育部对学校的改革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大学,简称“上大”,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简称“SHU”。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shu.edu.cn。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立宝山校区(上大路99号)、延长校区(延长路149号)、嘉定校区(城中路20号),其中宝山校区为主校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发展国际学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完全学分制和选课制。 学校实行短学期制,一学年划分为三个教学学期(秋、冬、春季学期)和一个实践学期(夏季学期)。 学校坚持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评估机构,建立第三方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教育评估机制,接受政府监督,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科门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深化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倡导以校训为核心的大学精神。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坚持开放办学、协同创新。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爱校荣校,尊敬师长,珍爱生命,诚实守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创新钻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恪守师德规范、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爱校荣校,维护学校利益;
(六)完成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退休(退职)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依法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的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期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章 机构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办学;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干部任免事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常委会决策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和总会计师。副校长和总会计师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策并对决策负责,但不同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在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的决定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相通、交叉集成、资源配置或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成立学部。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同类学科中相关学院(系)学术事项评定与评议及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实行校(院)务公开的主要渠道。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有关事宜。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科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和撤销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可依照程序和规定下设系、研究所等机构。独立建制的系与学院具有同等的地位。
第五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协商。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院党组织负责人、副院长、分工会主席等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院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学院应制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五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学校聘任。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行使职权,体现民主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接受来自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捐赠,依法、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徽和其他知识产权,依法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后勤服务的公益性,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董事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其他议事规则依《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以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盈利性活动。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基金。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和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各项公益事业。
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校内社团组织,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为校友回馈母校提供便利。学院和各地(包括海外)可设分会。
第七章 学校标识、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校徽呈上海市市花白玉兰的形状,花托为字母“U”形,示意大学(University),右花瓣形如海鸥,又呈字母“S”形,示意上海(Shanghai),左花瓣为数字“1”,示意上海大学争创一流的决心。
第六十八条 校歌是《上海大学校歌》,吴仁援作词,徐景新作曲。
第六十九条 校旗以校徽和校名为主图案,白、蓝二种色彩之一作为底色。
第七十条 校庆日为5月27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学院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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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秉承“自强不息、经世济民”的院训,以“建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研究型经济学院”为愿景,以“培育具有家国情怀和专业精神,能够承担强国富民时代重任的国际化卓越人才”为目标。
经济学院是2008年7月在原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架构重组时组建成立的,其前身包括1983年成立的上海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上海大学国际商业学院以及上海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学院下设经济学系、金融学系和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三个实体单位以及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研究院、中国服务贸易研究中心、现代金融研究中心、政府效率研究中心等一批研究机构。
目前,学院现有教职工百余人,其中专业教师占比约80%,教授占比约15%,副教授占比约40%。在专业教师群体中,拥有海外学历或者访学一年以上教育背景的教师占比超过80%。学院还聘请了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林毅夫教授;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Robert C Merton教授;俄罗斯科学院院士、莫斯科大学Vladimir L. Kvint教授;东京大学教授木南章等多位海外优秀学者为兼职教授。此外,学院还从金融、贸易、工商机构和政府部门聘请了60多位资深专业人士担任学院的校外导师,实现产学研结合培养学生。
在科研方面,学院教师近年来承担了100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上海市社科基金项目、上海市决策咨询项目等纵向科研项目和数百项政府与企业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出版一批学术专著,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中英文论文500多篇;数十次获得国内外学术奖项。
目前,学院拥有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三个本科专业,其中金融学专业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经济学专业获批上海市一流本科专业;学院拥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和统计学三个一级学科硕士点,金融、国际商务两个专业学位硕士点,还拥有上海市属高校中第一个应用经济学博士点,以及唯一的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学院先后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上海市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一等奖4项。经济学院还被评为上海市首批“课程思政领航学院”。
上海大学实行大类招生后,学院现有本科生六百余人,硕士、博士研究生七百余人,来自36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学生四百五十余人。学院拥有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两个全英语本科专业,金融、国际商务两个全英文专业硕士专业,国际贸易学术型全英文硕士专业。学院开设了一大批全英文的本、硕、博专业课,确保实现国际化高质量教学。
根据QS发布的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上海大学“经济学与计量经济学”位列世界351-400名,居中国内地高校第17位;“商业与管理”位列世界第301-350名,居中国内地高校11名。在武书连排行榜上,上海大学经济学科被评为A+,名列全国高校前5%。
学院积极发展与国内外高校的合作交流关系。目前经济学院已与境外50余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学院同美国、欧洲、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的著名商学院建立了师生互派和学术交流关系。学院定期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学院开展学术讲座,资助青年教师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派遣教师到国外大学承担经济管理类课程的讲授,进行短期讲学或合作研究。
社会学院:
社会学,社会工作 [详情介绍]文学院:
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历史学[详情介绍]法学院:
法学,知识产权 [详情介绍]马克思主义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哲学[详情介绍]新闻传播学院:
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会展[详情介绍]外国语学院:
英语,日语,法语[详情介绍]文化遗产与信息管理学院: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智能制造工程,机器人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工业工程[详情介绍]上海美术学院:
建筑学,城乡规划,城市设计[详情介绍]理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应用化学[详情介绍]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电子信息工程(卓越工程师班),通信工程(卓越工程师班),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详情介绍]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物理,电子科学与技术,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详情介绍]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网络空间安全,人工智能[详情介绍]生命科学学院:
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生物制药,生物医学工程[详情介绍]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详情介绍]微电子学院: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详情介绍]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
理论与应用力学,土木工程[详情介绍]上海电影学院:
电影制作,数字媒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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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全称上海大学 二、就读地址宝山校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延长校区: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149号 嘉定校区: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20号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招生管理机构上海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关纪委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纪检机构。 六、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七、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以及有关补充规定,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上海大学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八、招考办法(一)招生计划、专业及报名条件
注: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学位授予门类,详见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二)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 请考生于即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周三)22:00,登录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s://bks.shu.edu.cn,以下简称“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完整提交报名信息。每位考生仅能填报一个专业志愿。 2.上传材料 请考生于2023年6月15日(周四)22:00前将以下4项材料原件分别扫描成单个PDF文件后上传至“报名系统”: (1)通过“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的《上海大学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报名表》(须本人签字); (2)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尚未发放者须提供毕业学校本科教务部门开具的可以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的证明原件,最迟必须于入学前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成绩单; (4)本科阶段成绩单(须加盖毕业学校本科教务部门公章)。 上述材料扫描件务必清晰、完整,每项材料扫描成一个单独的PDF文件,不要分成多个文件多次上传,所有材料上传完毕后,须在2023年6月15日(周四)22:00前点击“确认材料全部上传完成”按钮,否则视为报名无效,材料原件须自行保留,待录取报到后将收取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三)初审 学校按照报名要求对提交报名资料的考生进行材料审核,考生应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报名系统”显示材料退回修改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正或补充有关材料,提交后及时查看审核结果,逾期提交或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报名系统”显示材料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和录取。 材料审核通过的考生,学校根据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等级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先等级后分数,CET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及以上方可参与排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1.5划定初审合格线(末位同分考生全部入围)。 6月27日,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查看初审结果。 (四)下载打印准考证 初审合格的考生登录“报名系统”预约考试时间并下载打印准考证。具体时间将在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s://bkzsw.shu.edu.cn)另行公告。 (五)考试 初审合格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主要考察英语综合能力、综合素养。具体考试形式、时间详见“准考证”。 (六)录取办法 1.学校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2.学校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考生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进行录取(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参与排序); 3.录取名单经上海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且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4.凡被录取的考生入学报到时须提供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成绩单原件,不能如实提供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5.新生报到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入学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九、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2.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1200元(不含寒暑假)(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培养及管理办法1.学生入校后进行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学籍管理按上海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将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将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3.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可发放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4.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如中途退学,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 十一、监督约束机制1.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在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学校党委、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2.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本科招生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须签订承诺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若违反回避制度,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参加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3.举报电话:021-36215782(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1:00,13:00—16:30) 十二、其它1.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从严查处。凡在招生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包括冒名顶替、伪造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等情况,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相关考试的报名和录取资格。作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也不对考生和家长作任何形式的承诺。 3.学校严禁中介机构参与本科招生考试工作。 4.如因特殊原因影响招考安排,学校将另行发布公告。 5.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十三、联系方式上海大学网址:https://www.shu.edu.cn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网址: https://sociology.shu.edu.cn 咨询电话:021-66135205或021-66137108(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1:00,13:00—16:30) 上海大学法学院: 网址:https://law.shu.edu.cn 咨询电话:021-66131508(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1:00,13:00—16:30) 上海大学本科招生: 网址:https://bkzsw.shu.edu.cn 咨询电话:021-66134148(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1:00,13: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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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上海大学2023年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普通类本科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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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18〕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23年在上海市继续实施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着力选拔适合上海大学人才培养理念的优秀学生。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符合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思想品德优秀,理想信念坚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具有学习潜力和创新能力、综合素质高、全面发展的学生均可报名。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具体招生计划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见附件1。 三、报名方式与选拔程序 1.网上报名 5月12日至5月30日,考生登录“高校特殊类型招生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bm.chsi.com.cn/(以下简称“报名系统”),选择“综合评价”招生类型进行报名。 考生根据提示完整提交个人信息,下载并打印申请表,经本人签字、中学负责人签字、加盖中学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至“报名系统”,无须邮寄报名材料。 2.初审 学校根据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学校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无须考生提供。 3.公布初审合格名单 6月3日起,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是否通过初审。 4.填报志愿 高考成绩公布后,初审通过、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上海市公布的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在综合评价批次填报志愿(填报方式、填报时间等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后续公布为准)。 5.入围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据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按学校各专业组招生计划的1:1.5确定入围校测考生名单(末位同分考生全部入围校测),其中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方可获得校测资格。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是否获得校测资格。 6.校测 预计于7月3日或7月4日,学校组织校测。校测方式为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理想信念、思想品德、逻辑推理、理解表达、创新思维、综合素质等内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面试的重要参考。校测满分150分。不参加校测的考生,校测成绩以零分计入总分。具体校测时间、地点等信息将在“报名系统”中另行公布。 7.录取办法 (1)预录取 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分专业组按各专业招生计划及考生专业志愿确定预录取名单。如遇末位同分,比较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专业组1、专业组2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专业组3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综合成绩由高考成绩(占85%)、校测成绩(占15%)组成: 综合成绩=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660×850+校测成绩 (2)录取 预录取名单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学校予以正式录取。录取名单将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公示。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上海市后续各批次高考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正常参加上海市后续各批次高考录取。 四、监督约束机制 1.学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在上海市教委、学校党委及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工作,校测全程录音录像。招生工作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2.学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本科招生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须签订承诺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若违反回避制度,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3.举报电话:021-36215782(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1:00,13:00—16:30) 五、其他须知 1.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也不对考生和家长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学校严禁中介机构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2.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从严查处。凡在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包括冒名顶替、伪造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等情况,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相关考试的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取消该生当年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作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本简章解释权属于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如因特殊原因影响招考安排,学校将另行发布公告。若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调整,学校相关政策也将作相应的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六、联系方式 上海大学网址:https://www.shu.edu.cn 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bkzsw.shu.edu.cn 上海大学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1-66134148(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1:00,13:00—16:30) 附件1: 上海大学2023年上海市综合评价批次院校专业组及选考科目要求
注:所含专业如有调整,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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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2023年插班生招生信息汇总表
注:各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
教学厅〔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和《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等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1.落实高校主体责任。有关高校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党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机制。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工作举措,指导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严格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2.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大对属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统筹和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考试安全保障机制,从严从实做好考试招生组织管理工作。
二、优化招考办法,推动改革平稳落地
3.平稳做好艺术类考试招生。各地要认真落实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改革部署,进一步加强省级统考能力建设,考试科类基本实现全覆盖。要对照有关工作规范,完善省级统考科目和内容,优化考试组织和流程,推进省级统考提质增效。要科学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少数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的艺术院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省级统考基础上组织个别专业校考。有关高校要结合人才培养定位,科学制定校考专业考试招生办法,加强与省级统考衔接,合理确定校考形式及内容。2024年起,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不再从高校招生环节选拔,由有关高校从在校生中遴选培养。
4.平稳做好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有关高校要紧紧围绕高水平运动队工作定位,根据学校运动队建设规划,优化招生项目范围。要严格招生程序,完善评价办法和招生录取机制,合理确定文化成绩要求。2024年起,高水平运动队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全部使用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专业测试全部纳入全国统考,由体育总局牵头组织实施,高校不再组织相关校考。
三、严格招生政策,加强过程监督管理
5.严格考生资格审核。有关高校要认真落实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见附件),明晰相关类型人才选拔培养定位,科学确定本校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会同各地严格审核考生的身份、学籍、省级统考、校考、高考报名等信息,并及时公布审核结果。不得降低报考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支持高校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6.强化考评人员管理。各地和有关高校要严格考评人员遴选标准,加强考评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安全保密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考试专家评委库建设,扩大考评人员遴选范围,原则上省外校外人员比例应达到一半以上。认真落实考评人员回避制度和“黑名单”制度。高校领导干部子女或其他亲属报考本校特殊类型招生的,须向学校报备并全程回避。开展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相关高校及其内设院系、部门的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任何方式开展前述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7.加强招考规范管理。各地和有关高校要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和考务管理规范,细化完善命题、制卷、试卷流转、回收、保管等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深入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引导考生遵守考试纪律。严把考试入口关,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办法,积极配备智能安检门,严格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严防考生替考和携带手机等作弊工具入场。严把考试组织关,严格落实考生、评委、考场随机编排的“三随机”工作机制,严防考试舞弊。严把考试评分关,严格考试评分标准,确保评分质量。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标准,稳步提高选拔质量。
四、优化宣传服务,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8.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和有关高校要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加强政策权威解读,主动做好信息发布、考生提醒、咨询服务等工作,及时消除考生疑虑。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舆情动态,及时回应考生关切,严防借机恶意诋毁、不实信息炒作。
9.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和有关高校要建立健全多级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同发力。认真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按工作要求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按要求公示的有关特殊类型考生一律不得录取。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复核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测,对审查或复测发现问题的,组织专门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各地和有关高校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对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有关部门部署,加强本地区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教育部授权各地各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综合评价、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等考试招生工作参照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当年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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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班子调整宣布会在宝山校区召开,会议宣布中共上海市委关于上海大学领导班子调整的决定。市教委总督学平辉,市委组织部宣教科技干部处副处长张持,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组干处相关同志出席会议,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部分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成旦红同志主持。
张持同志代表市委组织部宣布了市委的决定:胡大伟同志任上海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于雪梅同志任上海大学副校长。
胡大伟同志在发言中表示衷心感谢市委和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的信任,感谢母校的培养和厚爱,将继续做到“三个勤于”——找差距,勤于学;树标杆,勤于干;守底线,勤于思;于雪梅同志在发言中表示感谢组织给予的锻炼和培养,将倍加珍惜一代又一代上大人共同努力开创的良好局面,将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为推动上海大学事业发展展现新作为。
成旦红同志、刘昌胜同志代表学校表示坚决拥护市委的决定,全力支持胡大伟同志和于雪梅同志开展工作,为上海大学高质量快速发展作出新贡献。上海大学现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配齐建强领导班子体现了市委和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对我校的大力支持和期望,我校领导班子将带领广大师生加快学校建设,在践行上海城市品格中彰显上大特质。
平辉同志代表市教卫工作党委介绍了此次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背景,并对调整后的学校领导班子提出了三点希望: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是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三是强化服务导向,有效提升高等教育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和水平。